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淮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建立政府促进、市场导向、劳动者自主的工作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培训一体化,以劳动年龄内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扶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组织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确保每户被征地居民家庭中至少有一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坚持保障缴费标准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保障基本需求,农民能够承受,基金收支平衡,切实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
二、适用对象和认定程序
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规划范围内,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公示后,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烈山区政府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一)动态掌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意愿和需求
组织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人员上门入户,宣传讲解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政策,如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统计表》,为每一位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就业培训个人档案和工作台帐,以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实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准确掌握其就业培训意愿和变化,定期报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情况分析报告。此项工作由烈山区政府负责。
(二)千方百计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1、提供专业化的就业服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求职登记,申领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享受国家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移就业、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服务,为每位被征地农民提供3次以上就业岗位信息,并记录在案。适时召开“助你就业,共创美好新生活”为主题的被征地农民专场招聘会、企业用工洽谈会,搭建用工信息与求职的被征地农民的对接平台,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和效率。2011年,安徽口子集团招用被征地农民200名。此项工作由烈山区政府、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开发就业岗位吸纳被征地农民等本市城乡劳动力2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招用被征地农民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人社局认定,最高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各类培训就业服务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按规定给予每人6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此项工作由烈山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负责,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3、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援助。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全面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对每一名帮扶对象确定帮扶责任人。帮扶责任人应针对援助对象情况制订“一人一策”帮扶计划,定期不定期地采取登门入户、电话联系等方式对帮扶对象就业、失业状况进行了解,帮助协调解决实现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协助落实援助政策,努力使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积极开发一批劳动保障协理、治安协管、环卫、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2011年,新开发公益性岗位50个,待遇按现有公益性岗位的标准执行,市财政按月予以支付。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采取用地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此项工作由烈山区政府、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积极鼓励扶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
1、创业培训和后续扶持政策。将有创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免费创业培训,定期安排市、区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有创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一条龙”创业指导服务。2011年,积极争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项目、资金支持150万元,在淮北经济开发新区新建1个省级农民工创业园,市财政配套支持150万元。被征地农民优先进入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孵化器创业,3年内享受开业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按规定减免四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性收费以及房租优惠、水电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在农民工创业园创办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年返还企业。此项工作由烈山区政府、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2、收费政策。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规费,有浮动限额的, 一律按最低限额收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被征地农民初次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此项工作由烈山区政府以及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涉及收费部门负责。
3、税收政策。一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二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创办企业(除国家限制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此项工作由烈山区政府、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4、财政政策。一是烈山区财政可视财力状况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二是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享受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政府两年全额贴息。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可享受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三是对登记失业的被征地农民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此项工作由烈山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负责,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四)加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积极性,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目标。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年度计划,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被征地农民需求,精心组织实训基地、农民工技能定点培训机构采取“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方式,开展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力争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率达到100%,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60%以上。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学员培训、就业跟踪回访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台账。此项工作由烈山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1、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最高1000元的费用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见附件)执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家庭困难、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参加技能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2、企业对新录用的被征地农民等人员开展技能培训,给予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人均3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企业对被征地农民等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人均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补贴。
3、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的,按照培训人数给予培训补贴。对就业技能培训成效显著的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报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每年从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一定金额,对其设备购置更新给予适当补贴。
4、对组织培训的村、社区,按被征地农民培训人数给予工作补助。所需资金由烈山区财政安排。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一)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31号)精神,行政村征地搬迁后,凡符合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凡符合参保条件、足额缴纳个人帐户资金且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年龄的,养老保险金待遇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每人每月可享受80元的基础养老金;同时,按照政策规定的3600元、5400元、7200元、9000元四个档次选择缴纳个人账户资金的,每人每月分别另增加30元、45元、60元、75元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2、参保后达到享受养老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烈山区人民政府每月再发放20元的补贴。
3、参保后陆续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起,参照以上办法执行相关待遇。
4、被征地农民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按照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计算利息;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有余额的,一次性返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随着就业状况的变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五、组织实施
(一)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工作由烈山区政府负责,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工作的必要**紧迫性和艰巨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淮北经济开发新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月报表制度、季度通报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团市委、市妇联、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切实加强对淮北经济开发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障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市新闻单位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各镇、居(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工作,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动员,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本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