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民发〔2012〕35号),省厅研究制定了《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化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实施方案
(2012年6月)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会议精神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民发〔2012〕35号),推动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程,省厅研究决定,“十二五”期间,在全省连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并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的要求,全面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加快推进老年福利服务工作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规划布局、增量扩面、政策创制、机制创新、行业管理等领域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建立起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政策创制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目标明确、体系健全的社会养老服务法规政策体系,形成具有支架性的标准体系,社会养老服务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2012年,省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及《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政策。2015年前,市、县两级要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探索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评估制度;完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孤老优抚对象政府供养制度,建立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支持困难家庭高龄、独居、失智失能老人购买机构服务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二)加快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七大计划
到2015年,通过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七大计划,基本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新增养老床位25万张,改造40%现有床位,全省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7.7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
1、实施老年养护机构建设计划(“阳光计划”)。省级建设1处集培训实训、护理康复、科学研究、老年大学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老年护理机构。每个市至少建有1所专门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兼顾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功能的老年养护机构。
2、继续实施县级福利中心建设计划(“月光计划”)。每个县(市、区)要建设一所规模适度、功能完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3、实施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霞光计划”)。在城市街道,采取新建、改扩建或购置方式,建设规模合理、功能实用、设施齐全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乡镇,对敬老院进行升级改造,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为社会其他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4、实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星光计划”)。在城乡社区,建设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5、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建设计划(“幸福计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利用农村闲置房屋等设施资源改造建设一批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娱乐活动、日间照料及托养服务。
6、爱心护理院建设计划(“爱心护理工程”)。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为核心的爱心护理院,为高龄、失能、病患老年人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7、实施老年康复辅具配置计划(“助康计划”)。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充分发挥民政直属假肢矫形康复机构的作用,为老年人配置符合体能心态特征的康复辅具,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三)加快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建设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覆盖城乡社区的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与老年人所在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实现有效联接,为居家老年人养老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支持。
(四)加快推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以打造养老服务专业化人才队伍为目标,建立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省级重点培训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和管理人员,市级重点培训中级养老护理员,县级重点培训初级养老护理员。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培训资金。各市、县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培训中级、初级养老护理员。“十二五”末,力争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较高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涉及面广,投资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地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年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努力在制定规划、完善政策、建立制度、争取资金、抓点带面、督导落实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积极争取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投入。要大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吸引更多的慈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市,省级福彩公益金将不予资助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后,民政部和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将逐步由以往的按项目资助改为“以奖代补”,对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出台法规、政策、标准,推进制度、体制、机制创新,在设施、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以及养老床位增加较快且使用率高、地方投资或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工作推进有力度的地区,将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
(三)加强督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分解细化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限进度,强化效果评估和督促检查。按照民政部即将制定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对各地进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确保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2年6月—7月)
省民政厅下发意见,作出安排部署。各地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民政厅。
(二)实施阶段(2012年8月—2015年12月)
各地根据实施意见和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将主要目标任务进行年度分解和项目细化,逐级明确责任和要求,形成工作合力,狠抓落实,有序推进。各市民政局每年12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告进展情况。
(三)评估阶段(中期评估:2013年11月—12月,终期评估:2016年1月—2月)
各地评估本地区工作开展状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省民政厅联合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评估全省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扬先进单位,部署安排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