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鲁民〔201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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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关键词: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
  • 标  题: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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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

 

近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的通知》(民发〔2012〕92号),于2012年8月1日正式启动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工作,要求各级每季度上报监测指标数据,民政部将视情发布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建立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决策水平的重要抓手,是增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宏观掌控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评估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的必要性、重要性,将监测指标作为检验和指导工作的重要参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要做好摸底普查工作。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涉及人口数据、福利补贴、服务保障、资金保障、队伍建设5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43个三级指标,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地要组织专门人员,对照各项指标,深入基层开展普查工作,确保数据详实、准确。在普查的基础上,要建立数据库,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指标数据的收集与上报工作。

 

三、要按时上报监测指标数据。根据民政部要求,请各地于9月30日前将今年一、二季度,“十一五”末以及2011年末本区域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4个时点的指标数据上报省厅。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请各地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8日之前将上个季度的指标数据上报省厅。在上报第4季度数据时一并上报年度评估分析报告。上报数据样式详见附件。

联系人:宋坤,电话:(0531)86115814,电子邮箱:flc02@163.com。

 

附件:        年第  季度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

 

                               山东省民政厅

                                ○一二年八月三日

 

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一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年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民发[2012]35号)精神,加强绩效评估,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一、必要性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通过指标体系有效监测行业发展,是新时期加强政府宏观管理、推进养老服务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举措。建立指标体系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有助于系统掌握行业动态,及时研究养老服务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是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决策水平的重要抓手,有助于准确判断发展形势,提高各项决策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是增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宏观掌控力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整体把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程;是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评估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鼓励先进,营造创先争优的发展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指标体系充分体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与相关目标相衔接,引导全国贯彻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顺利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和“敬老爱老助老工程”。

(二)科学性。指标体系符含监测工作的一般规律,所设定指标力求定义准确、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具有代表性。

(三)简便性。指标体系在保证客观、全面的基础上,尽量简化、量化各项指标,有效利用现有统计数据,减少监测工作成本。

(四)突出重点。指标体系主要监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本制度、基础工作和重大项目等情况,突出社会养老服务发展主线。

 

三、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根据指标的不同性质和内容,划分为5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和43个三级指标。

 

四、部分指标释义

 

标注“#”的指标数据可采用省级民政社会服务统计数据。标注“*”的指标释义知下:

(一)人口数据。主要监测人口老龄化程度,用于计算相关服务指标,其中“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二)福利补贴。主要监测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资金支持政策,其中“高龄补贴”也称为“高龄津贴”。

 

(三)服务保障。主要监测各类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发展情况,其中:

1.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当地政府指定、认可,为城乡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日间照料场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食堂(餐桌)、互助养老点、集中供养点等各类服务机构、场所。

2.日间照料场所,是指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床位的各类服务场所,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室)、托老所等。

3.城市日间照料场所覆盖率=(拥有日间照料场所的居委会数/居委会总数)×100%。

4.农村日间照料场所覆盖率=(拥有日间照料场所的村委会数/村委会总数)×100%。

5.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敬老院、光荣院、老年人福利院、老年公寓及以老年人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等。

6.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除此以外,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养老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

7.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包括养老机构床位和日间照料场所床位。

 

(四)资金保障。主要监测各级各类资金投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情况,其中:

1.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总额,是指当年省级(含)以下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资金的总额。

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助总额,是指当年省级(含)以下各级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资金的总额。

3.民办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投资额,包括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费及其他一次性投入;租赁土地、房屋或设施设备的费用,计入承租期的全额租赁费。

4.专业社会工作者,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五)队伍建设。主要监测社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情况和行业建设情况,其中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基地(点),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认可,具有养老服务人员实训资格的养老机构。

 

五、监测结果应用

 

(一)用于宏观决策。监测结果将定期报送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关决策部门,为研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供有力支持。

 

(二)用于发展指导。民政部将根据监测结果反映的实时情况,在部署年度任务、工作项目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应对措施,指导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

 

(三)用于绩效评佑。监测结果是民政部客观评估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度和水平的主要依据,相关指标数据将用于绩效考核、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奖代补地方社会福利项目等工作。

 

(四)用于信息公开。民政部门要向社会适时公布监测结果,为公众获取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动态、政策实施情况、行业引导方向等政务情况提供信息资源。

 

六、工作要求

 

(一)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全国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由社会福利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建立协调机制。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区域监测指标体系,但指标项不得少于全国指标体系,指标含义及数据标准要与全国指标体系保持一致。

 

(三)建立监测工作专门负责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和工作信息定期交流制度,确保监测工作执行统一标准、统一流程,不断提高监测质量。民政部负责培训省级民政部门相关人员,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本地区民政部门相关人员。

 

(四)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平台的支撑作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试点地区要通过信息联网直报系统汇集、报送相关数据,其他地区也要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提高监测工作效率,建立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项指标接季度收集整理数据。每年10月,各地向民政部提交当年前三季度和上一年第四季度指标数据及评估分析报告。民政部视情况发布全国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六)各地2012年10月首次报送指标数据时,一并补报“十一五”末及2011年末本区域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指标数据,用于总结分析“十一五”以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