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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关键词: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 标  题: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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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建设,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常政发〔2007〕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依托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养老福利机构或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名义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依托居(村)委会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站。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发改委、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建设、卫生、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共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活动,认真履行养老服务有关协议,充分发挥其居家养老服务作用,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第二章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辖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批设立,原则上一个街道(镇)设立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居家养老工作,以有偿、低偿、无偿等形式,对居家生活需要帮助的不同层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日托照料、康复训练、精神慰籍等专业化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批准设立,受理养老服务咨询、接受养老援助服务申请并核实情况,跟踪反馈养老服务质量,协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并完成相关任务。


第六条  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先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性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获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筹办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4.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公示制度;


5.具有15名以上(签有劳务协议)专业服务人员的名册、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有日托照料服务项目还需提供用房、卫生、消防安全等相关证明;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辖市(区)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察看。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准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有效期三年),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到所在地的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领取收费许可证。


第三章    


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市、区民政部门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与具备资格的养老护理员签订劳务协议;与各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和收费标准。及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每季度向辖市(区)民政部门上报一次书面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在每年第四季度,各辖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本办法和《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标准(试行)》的要求,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年度检查。经检查合格的,继续认定其社会福利机构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


(一)服务对象档案不全、达不到要求的。


(二)年固定服务对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在50户以下的。


(三)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不按规定上墙公示,以及有违规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向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输入信息和上报统计报表的。


(五)服务记录、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六)有群众投诉、举报,严重侵犯老年人权益经查属实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年度检查中被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过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批准设置的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改变性质或歇业,应向批准设置的民政部门交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由民政部门收回证书。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标准(试行)》


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标准(试行)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为居家生活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日托照料、康复训练和精神慰籍等服务的组织。其标准为:


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一)执业要求


1.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2.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有收费许可证。


(二)场所设施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醒目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牌;


3.有一台电脑且接入互联网,一部电话,配有必备的办公设施;


4.开展日托照料服务项目的具有相应的场所和设施。


(三)机构人员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组织机构健全,有1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15名以上养老护理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队伍。


(四)制度建设


1.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协议书;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佩证上岗;


2.有被服务老人档案、服务协议书;


3.有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公示栏;


4.按规定实行信息化管理,按期上报有关报表。


(五)服务工作


1.固定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老年人达到50户以上。


2.根据居家老人需求,提供个人膳食服务、卫生保洁、就医陪同、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精神抚慰、安全保护、休闲娱乐等服务项目。


3.服务质量良好,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率在80%以上。


二、居家养老服务站


居家养老服务站协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受理养老服务咨询、接受养老援助服务申请并核实情况,跟踪反馈养老服务质量等。


(一)有一个固定场所和标牌;


(二)有一部公开服务电话并公示;


(三)有1名管理人员,1名以上工作人员;


(四)有本社区(村)老年人花名册;


(五)有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