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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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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关键词:养老服务机构
  • 标  题:蚌埠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实施办法
蚌埠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实施办法
蚌埠市民政局 财政局2014-04-30 分享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45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和条件

 

(一)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等(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关于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有关要求,以及当地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2、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且已经验收合格;

32012年以来未获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级福彩公益金、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 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1000元。区由市财政承担。三县自行解决。

 

第四条 资金筹措

 

市、县财政通过年度预算确定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每年10月底前,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填写《蚌埠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分别报所在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二)审核。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组织核查。符合补助条件的,汇总后(附件1)于1115日前连同《蚌埠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三)审核。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采取集中评审的方式,合理确定补助养老机构和金额。同时,初步评审结果,由市民政局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县审核、审批一并进行。并将初步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条 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经审定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照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养老机构所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账户。三县直接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账户。对规模较大、补助额度高的养老机构,可视运营情况分期拨付。

 

(二)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基础数据库,强化对社会力量新增床位的动态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

 

(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建立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绩效考评制度,强化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社会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经费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装修及设备、设施添置更新等。

 

第八条 获取补助资金3年内改变机构用途的,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并对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服务发展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市级养老服务发展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市级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蚌埠市民政局 财政局

201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