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皖政办〔2012〕50号)、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市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阜政〔2013〕29号)文件,为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工作,现就《全市农村敬老院向养老服务中心转型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阜阳市民政局 阜阳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2日
全市农村敬老院向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工作实施意见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城乡养老服务需求也在日益增长,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更为迫切,尤为重要。为充分发挥农村敬老院的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村养老难题,经与财政部门会商,决定从今年起实施农村敬老院向农村养老服务中(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养老事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围绕《阜阳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强化队伍、提升服务”的总体思路。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方式和养老服务业发展,逐步将全市部分农村敬老院转型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不断完善全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目标任务
加快完善敬老院的养老服务软硬件设施条件,拓展养老服务功能,推进敬老院规范化建设、专业化服务、制度化管理,全面提档升级。按照“盘活存量,发展增量”的原则,2014年完成敬老院20%转型。到2015年底,全市40%以上农村敬老院转型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目标。
三、主要功能
1.服务范围:优先保障“三无”、“五保”、特困优抚对象的入住需求,同时要面向农村老人、空巢老人等群体开展助养、托管、照料等有偿服务,最大限度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2.服务内容:通过改善转型后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条件,充实专业服务及护理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休闲娱乐、日间托养和短期寄养服务等其他服务。
四、基本原则
1.模式:采取公建民营、场所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农村养老服务新模式。在运作方式上,自主选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提高社会参与积极性。农村敬老院实施转型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改变现有标牌名称,须另挂“**县(市、区)**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的标牌。
2.条件:优先选择交通便利,距离医疗、休闲娱乐等服务配套设施较近且靠近城市的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农村敬老院;选择具有功能配套齐全、入住人员较少、发展潜力大的中心敬老院作为转型单位。各乡(镇)应能提供满足本辖区农村五保对象入住要求的基础上,将利用率较低的农村敬老院转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面向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农村敬老院转型后属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设立法定代表人、制定章程、明确机构资产产权,对原有资产评估,登记造册,建立明细台账,依法注册登记成立。
3.程序
(1)调查筛选,确定目标。依据省、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转型条件要求,要全面调查,充分论证,认真遴选,确定转型单位。
(2)明确主体,公开招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转型主体,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社会招标,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全程参与,坚决消除“暗箱操作”和“人情租赁”,提高工作透明度。
(3)签订协议,认真履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协议认真履约相关合同,对转型后的养老服务中心未经民政、规划和土地等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建房和改变使用性质。
(4)严格审批,规范运营。转型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安徽省养老机构《两个办法》的设立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按照“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指导养老机构安全、消防、食品、卫生、服务、财务、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并依据国家、省、市民政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科学、规范、具体的农村养老服务内容和内部管理规定,保证有效运营。
五、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市成立以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统领全市农村敬老院转型工作。各地要相应成立农村敬老院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转型具体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二)政策扶持,强化监管
对转型升级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各地要优先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大力改善其设施设备,完善其服务功能。经县(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且正常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参照(皖政办〔2012〕50号)、(阜政〔2013〕29号)给予运营补助及政策优惠。严格落实食品、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提升机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理顺运营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达到协议明确,内容详实,实现服务运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提高服务质量和养老效益,对已转型的养老服务中心,依据本实施意见进行完善。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宣传开展多种养老服务新模式,提高社会共识度,扩大社会参与面,形成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养老服务新模式的良好氛围。认真做好推动过程中的宣传协调工作,搞好试点研究总结,做好示范推广工作,积极引导发展。
(四)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敬老院建设是由政府投资和组织建设的,转型后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产权归属仍属国有资产,对以任何名义侵占、挪用、变卖等方式,转变国有资产属性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农村敬老院资产要严格管理,明晰产权,在推动转型的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阜阳市民政局 阜阳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