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规范社会办、社区养老机构建设管理,保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质量和服务功用,省民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和《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民政局
2013年12月11日
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规范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保证建设质量和服务功用,根据《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依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的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包括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等。不含老年医疗机构、老年社区等。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列各种指标均为最低要求。
第五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
第六条 机构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内外装修采用简洁、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装饰材料。
第七条 机构应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各个功能区应联系方便,有必要的分隔,符合消防间距和通行消防车的要求;合理控制门厅、走廊、楼梯间等辅助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一般不低于60%;建筑层高一般不低于3米。
第八条 机构选址应交通便利、与相关的医疗等单位距离较近,周边有方便工作人员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和易遭受洪水或地质灾害等威胁的地段,避免设置在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附近;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规定。
第九条 老年人居室以2~4人间为宜,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救护床及日常护理的需要;应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为易清洗、防滑的地面;宜设置阳台,提供衣物储藏的空间,设置呼叫系统;机构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其高度宜为2.5~3.0m。
第三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第十一条 设施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所需设备应配备齐全。
1、居室应配置床、柜、桌椅等家具和床上用品以及痰盂、床头牌等,介助、介护老人的床头应安装呼叫铃。
2、饭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3、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淋浴器、防滑的浴池垫和抽气扇等。
4、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熨斗等。
5、有供老人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等。
6、应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7、有接待来访的场所,接待场所包括接待室、值班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材料。
8、室外活动场所不得少于150m²。
9、有一部可供老人使用的电话;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10、根据老人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设医务室的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够承担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11、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12、保证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
第十二条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机构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法人资格证书,要悬挂在机构办公场所的醒目地方。
第十四条 制度建设
1、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的职责说明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须佩证上岗。
2、有与入院老年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建立入院老人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3、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
4、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等。
5、有各部门、各层级签订的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
6、有工作人员和入院老人花名册。入院老人的个人资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保密;“三无”老人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代保管服务的手续。
7、有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捐赠等方面的规定。
8、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
9、有为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佩戴的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等有效措施,以便老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对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老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10、有老人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为城乡“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提供养老服务的,还应符合《安徽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保证建设质量和服务功用,根据《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依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社区老年人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列各种指标均为最低要求。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解释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城市社区主要承担社区日间托老服务,并对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中介服务、应急救助服务、健身康复服务、精神慰藉与文化生活服务的机构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不含提供长期住宿或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等。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指导意见另行制定。
第七条 日间托老服务:以白天看护、照料为主的短期接待老年人的托管服务。
第八条 上门服务:指派专业服务人员到需要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家中提供日间照料、家政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中介服务:针对老年人特殊养老服务需求,根据老年人申请,帮助联系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条 应急救助服务:针对突发的危及老年人人身安全情况,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快速救援服务。
第十一条 健身康复服务:针对老年人群身体状况和特点,配备健身康复器械,组织指导老年人进行健身康复训练。
第十二条 精神慰藉服务:通过聊天、谈心、组织社会活动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和老年人进行必要的思想沟通,排解其情感孤独和心理障碍。
第十三条 文化生活服务:组织开展老年人喜爱的、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学习、交往、文体及娱乐活动。
第三章 建设方式
第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采取新建、利用闲置房屋或现有设施改扩建、与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医疗服务设施综合利用以及引导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等养老机构拓展服务功能等方式建设。鼓励跨行业整合、兼并医疗、教育等资源兴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县(区)、街道(乡镇)投资兴办为主。省及地方财政按规定予以建设补助。
第四章 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选址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现有机构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每县(市、区)应建成一所在当地具有示范和标杆意义的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建在本辖区内方便老年人出行、生活的地段,加强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750平方米。
与社区服务中心和其他设施共用场所的,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房屋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视野开阔和环境整洁。原则上设在3楼以下(含3楼),4楼以上应设电梯并从严掌握。
第五章 内部设施
第二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应设有日间托老服务中心、休闲娱乐室、图书学习室、保健康复用房和辅助服务用房等。
第二十一条 日间托老室要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床上用品应简洁齐全,室内配备衣架、床头柜、座椅、轮椅、暖水瓶等必要家具及生活用品。
第二十二条 休闲娱乐室配备有线电视、音响、影碟机等影视器材和乐器以及麻将、棋牌等老年人喜爱的娱乐工具,力求达到小型多功能厅的基本功用,基本满足聚会聊天、娱乐、讲座、培训等集体活动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图书学习室配备书架、阅览桌、座椅,有一定数量的藏书和报刊,一般藏书不低于500册,报刊不低于5份;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书画等兴趣专区,并提供所需用具。
第二十四条 保健康复用房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械,同时配备专业健康咨询指导员,并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能够为社区日托和居家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基本康复训练及心理保健服务。其中,心理疏导室要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并配备沙发或坐椅、茶几,保证私密性。
第二十五条 辅助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洗衣房和公共卫生间等,保障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做到水、电、天然气(煤气)、固定电话、饮水、冬季供暖等设施设备齐全;日间休息室和卫生间应安装应急呼叫铃。
第六章 装修装饰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内部装修装饰要针对老年人身体和居住特点,突出无障碍设计要求。外门和内门的净宽分别不小于1.10m和0.8m,不得设门槛,以方便轮椅出入;楼梯尽量平缓,平整防滑,楼梯间和走廊墙壁安装扶手;室内家具和设备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各类房间均安装纱窗,保证炎热季节通风降温和防蚊蝇进入。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修宜采用淡暖色调,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房间和走廊地面要铺设木质地板或塑胶地板;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必须铺设防滑地砖;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卫生间要设坐便器,男卫生间应设立式小便器;与坐便器相邻的墙面要安装水平高0.7m的“L”形安全扶手或“Ⅱ”形落地式安全扶手,门要留有观察窗口,并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第二十九条 安装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操作手册等。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服务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等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相对固定的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无偿为老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服务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持有效健康证明和行业认定的证书上岗。从事老年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护理、心理咨询、社工工作等的,还须符合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要求。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守养老服务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隐私;应言语文明、态度热情、服务周到、操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做好安全工作,加强包括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伤害等内容在内的安全防范,事故预案要健全和细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滁州市民政局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