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行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为推进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思路
围绕积极老龄化和健康老龄化,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资源整合和分工合作,推动医养融合发展。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衔接,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切实提高养老机构(设施)服务水平,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
2015年,各地要制定出台医养融合发展规划,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到2016年,各县(市、区、行委)100张床及以上的社会福利中心和养老服务中心(含农村敬老院)按标准设立医务室(医疗点)的比例、100张床以下的社会福利中心按标准设立护理站(医疗点)的比例均要达到30%以上;各县(市、区、行委)至少有1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融合服务。社区老年健康档案建成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以上各类社会福利中心和养老服务中心的医务室(护理站、医疗点)设置率要达到50%以上,开展医养融合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达到50%以上。社区老年健康档案建成率达到60%以上;到2018年,以上比例均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全部有条件的社会福利中心和养老服务中心(含农村敬老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都要开展医养融合服务。机构养老床位中养护型床位比例要达到20%以上。西宁市、海东市有条件的县(区)要通过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至少建成一所具备二级综合医疗资质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类老年疾病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服务能力
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开设医疗机构,完善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提供失能老年人护理型养老机构要单独设置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也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
建立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协作机制,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养老机构要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并协同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积极探索建立老年人护理转移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中老年人的“压床”问题。
(二)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
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医疗服务,增强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并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诊疗点,提供有偿医疗护理服务。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配备必要的护理人员,可将部分床位转为康复护理床位,收治需要照护的失能老人,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
加快推进老年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建设。省级重点建设老年医疗中心、康复医院。有条件的州市设立区域性老年病医疗中心,三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专科或服务窗口,有条件的设立老年病专区,鼓励部分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
加快推进居家养老与基层医疗服务紧密合作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合作,逐步为辖区老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各地卫计部门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机构(设施)加快实现一一对接,签订“医养融合”服务协议,通过紧密结合、巡诊服务、指导服务等多种模式,将护理服务、慢性病管理、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咨询和中藏医保健等服务覆盖到社区养老机构(设施),增强社区健康养老服务能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全面建立社区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和中医药等服务。加快推进家庭医生、家庭病床制度,逐步与老年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在符合医保政策和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按需提供家庭病床、上门诊视等服务,将医疗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为居家老人提供周到、细致的专业化医疗保健服务。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医养融合服务的医疗机构,要组建专业的养老护理员队伍,承担老年人的生活照护。鼓励入职医疗机构护理员岗位的养老护理员,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承接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
建立多领域的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人才联动机制。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工作者的老年医学和康复护理知识教育,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鼓励各专业的医师到养老机构内的医疗机构中开展多点执业。
养老机构内的医疗机构主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重点招聘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四、保障措施
(一)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简化流程,严格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设医疗机构,同时将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工作纳入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二)享有相应医疗保险政策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省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实施优先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行与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老年社区内设立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医保有关政策,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健全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探索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扶持引导保险企业开办商业护理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三)给予财政等优惠扶持政策
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办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新增养老床位,可享受现行的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社会力量兴建的老年型医疗机构,享受社会资本办医的优惠扶持政策。入住上述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和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享受相应的补贴和购买服务补贴。
(四)落实人才队伍激励政策
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养老护理人员可享受与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同等的技能等级津贴,新吸纳就业的养老护理人员可按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纳入入职奖补范围。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聘、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监督。各地要将医养融合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及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要建立完善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积极探索创新医养融合发展模式。
(二)强化分工合作。民政部门要把促进医养融合发展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医养融合示范点建设,加快发展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并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融合型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标准,探索建立相应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标准。卫生计生部门要将促进医养融合发展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老年康复医院和临终关怀医院;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养融合服务,推进医养融合服务社区化,负责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医养融合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财政部门要按政策支持医养融合发展。人力社保部门要完善医养融合服务机构的医保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套取医保资金等违规行为,支持养老护理员教育培训,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落实督促检查。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医养融合工作目标落到实处,各地要在对养老机构进行常规知道基础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整改为老人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