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洛政〔2015〕16号
  • 成文日期:2015-02-10
  • 发布日期:2015-02-10
  • 主题关键词:养医融合
  • 标  题: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医融合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医融合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2015-02-10 分享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医融合工作的意见

洛政〔2015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科学合理统筹养老和卫生两方面资源,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融合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要求,以满足全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和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创新运作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各方资源,切实推进养老与医疗服务融合发展,加快护理型养老机构及护理院建设,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有序对接,让全市广大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养老及医疗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底,实现养老、医疗资源的适度融合,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都能得到基本医疗服务,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20%以上;2020年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及护理院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养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护理型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养医融合服务能够满足全市老年人基本需求。


三、主要措施


(一)坚持政策创新,实现老年服务便捷化

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二是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每年要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三是要转变服务模式,探索医疗契约服务,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四是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康复功能,为小型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二)突出养医融合,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一是床位数1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要就近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组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养医联合体”,建立应急通道,及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二是床位数10020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结合自身需求,在院内设立医务室。三是床位数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自身条件,设置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四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大力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在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三)大力发展专业老年医疗服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以奖代补支持力度,研究制定对临终关怀型床位的医保结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并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创办老年病医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机构。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医疗护理型床位(病区)或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转型为老年人服务的护理院。护理院及其医护人员应纳入社区医疗卫生体系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探索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机构。可依托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医疗服务。


(四)落实老年人医疗优待政策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要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设立不少于20张的老年病床,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等方式,解决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的就医问题。


(五)畅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社保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定点审批备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对长期瘫痪在床或其他需要长期护理的特定老年人,应按规定办理家庭病床手续,其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人社、卫生计生、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调研,做好与医保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医保基金效益,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重点对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医疗机构或居家接受长期医疗照料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由护理保险资金支付相关医疗护理费用,积极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监管的模式,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护理保险资金的管理、运营、支付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能,实现“患者减负担,医保少支付,机构得发展”的共赢效果。


(七)加强养护人才培养

各级人社、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养护专业服务人才的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护理员的培训,增加养护类型的公益性岗位数量,不断强化养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疗机构内优秀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中轮岗服务,并给予相应的特殊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鼓励包括护士专科学校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根据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和执业证书级别给予差别化的岗位津贴。对毕业两年内的大学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的,可根据从业年限,逐年补贴其大学学习阶段的学费,逐步提高服务人员待遇和职业美誉度,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服务队伍,逐步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和专业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创建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目标任务,切实将健康养老产业作为未来经济转型的重点产业大力发展,严格落实支持健康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按照规划目标优化配置养老和医疗服务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全力推进养医融合发展。


(二)密切分工协作。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衔接,切实推进养医融合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推进养医融合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及护理员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为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提供便捷服务。


(三)督促检查到位。各县(市、区)要在对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常规指导基础上,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整改为老人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针对提供养医融合服务的养老机构运营状况,要积极开展跟踪分析,对推进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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