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川民发〔2014〕105号
  • 成文日期:2014-07-15
  • 发布日期:2014-07-15
  • 主题关键词:四川省民政厅,四川保监局,四川省老龄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
  • 标  题:四川省民政厅四川保监局 四川省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保监局 四川省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保监局,四川省老龄办2014-07-15 分享

各市(州)民政局、老龄办,各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现就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从切实保障民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行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吸收借鉴先行地区的经验做法,采取政策引导、政府补贴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方面积极参与,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二、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养老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格局。已经启动或具备条件的市(州),可探索建立全市(州)统一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开展或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州),可以选择部分县(市、区)或者部分养老机构先行试点。

 

(二)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积极争取通过出台补贴保险费等政策,引导机构自愿参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有效化解养老机构运营的风险,吸引保险机构、养老机构等多方参与,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政府部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等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三)依法操作。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合同订立、承保与理赔等程序均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要求。

 

(四)重视公益性。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发挥“大数法则”优势,形成保险价格、服务等多方面的竞争机制,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加合理。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各市(州)民政和老龄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广泛征求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

 

(二)合理确定保险产品。四川保监局将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合理设计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产品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明确保险责任免除情形和除外责任,合理确定保费标准、赔付方式、责任限额和争议解决方式,满足多样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需求。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补充条款或扩大保险范围。

 

(三)按程序确定保险机构。各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承保,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经营管理规范、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分布较广、能够支持异地理赔服务等优势。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协助做好保险条款设计、保险项目推广、风险评估等工作。

 

(四)强化养老机构风险管理。各级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要通过建立养老责任保险制度,引导养老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设施及管理质量标准。借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时发现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责任。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强业务指导。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应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付保险费用。四川保监局要加强执行监管,指导保险公司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服务的意识,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养老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养老机构服务风险。民政厅、四川保监局、省老龄办将逐步建立有效的养老服务纠纷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协商解决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规范资金管理。对于财政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各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入住老年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赔付手续,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会同保险经纪公司开展相关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保险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民政厅、四川保监局和省老龄办。

2014年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