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民政局制定的《顺义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2月8日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为构建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体系,推动全区养老(助残)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以下简称北京市“九养”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顺义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政策保障为主导、社会化运作为方向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全区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和生活生命质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老年人、残疾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和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出发,为其提供便捷、多样化、人性化的服务;坚持城乡一体的原则,充分考虑城乡老年人、残疾人的特点及需求,逐步形成城乡一体、覆盖全体老年人、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养老、助残工作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统筹安排;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密切联系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各镇(街道办)公共资源,加强指导管理,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双星”评选表彰制度。
1.开展“孝星”评选表彰活动。根据北京市万名“孝星”评选表彰活动要求,采取基层初选、逐级审定的方式,从全区推选出在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方面表现突出或事迹感人的社会各界人员参加市级评选。每年一、二季度进行村(居)委会推荐、镇(街道办)初选,三季度完成区级评选。重阳节期间,在全区召开表彰大会对所评“孝星”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推广,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2.开展“寿星”评选表彰活动。采取基层初选、逐级审定、区级表彰的方式在全区推选出80周岁及以上、生活能完全自理、生活方式健康、心态积极向上、家庭和睦、能参加一定社会活动的“寿星”500名。每年一、二季度由村(居)委会进行推荐、各镇(街道办)进行初选,三季度完成区级评选。重阳节期间在全区进行表彰,并对每名“寿星”给予500元奖励。
(二)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医疗补助制度。
1.开展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居家养老(助残)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养老(助残)服务。
(1)居家养老(助残)券发放范围及标准。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16至59周岁无工作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均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
(2)居家养老(助残)券的申领及审查。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及上述证件复印件各2份、2张2寸照片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区残联分别负责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16-79周岁重度残疾人的申请审查、人员登记、发放回收服务券、结算等工作。
(3)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券的使用。我区所用居家养老(助残)券统一印制,主要用于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安全看护、心理慰藉等方面的基本服务需求,不可兑换现金。
(4)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商的确定及奖励。各镇(街道办)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优秀企业作为本辖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商,签订《养老(助残)服务合同》,报区民政局备案。由区民政局统一悬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商”标牌。区民政局每年开展一次居家养老服务商评比活动,对优秀服务商给予3万元奖励。
(5)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资金来源。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补贴经费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16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的补贴经费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服务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2.开展百岁老人医疗补助工作。由区民政局向具有本区户籍的100周岁及以上老人发放《北京市百岁老人津贴和医疗补助领取证》,老年人凭证享受百岁老人医疗补助待遇。凡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超转人员医疗等报销待遇的百岁老人,在上述各项制度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区民政局根据负责报销的部门为百岁老人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不含起付线以下费用)所出具的医药费分割单(结算单)予以报销。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
(三)建立城乡社区养老(助残)餐桌。
1.各镇(街道办)根据老年人、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及辖区内餐饮行业资源情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规模较大、在辖区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饮企业,与之签订《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合同》,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送餐服务。在全区19个镇、6个街道办事处各确定1家餐饮企业作为养老(助残)餐桌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2010年5月1日前将养老(助残)餐桌基本覆盖至全区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
2.城乡社区养老(助残)餐桌补贴及奖励。
(1)补贴办法:各镇(街道办)根据辖区内餐桌运营情况,向区民政局提出补贴申请,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审核合格后报市老龄办申请餐桌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1的比例分担。
(2)奖励办法:按照北京市“九养”办法的要求,建立我区养老(助残)餐桌奖励制度,根据我区养老(助残)餐桌规模、服务量、服务满意程度,对其给予3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四)建立城乡社区托老(残)所。
1.建设城乡社区托老(残)所和互助点。通过对已建成的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居家养老服务站、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中心等服务场所,按照托老(残)所要求进行改造,利用社会空闲房屋新建50家托老(残)所,鼓励个人利用家庭空间建立互助点等形式,在2010年5月1日前将托老(残)所和互助点基本覆盖至全区城乡社区村(居)委会。每个托老(残)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总床位在5至29张之间,人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利用家庭空间开办以生活互助、文体娱乐为主要内容的互助点,每个互助点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
2.建立城乡社区托老(残)所和互助点补贴制度。各镇(街道办)根据辖区内营业半年以上的托老(残)所、互助点运营情况,分别报区民政局和区残联申请补贴,标准为:月服务18天以上、服务满意率90%以上的托老所床位每月补贴100元,月活动时间18天以上的互助点每月补贴100元(已享受运行经费补贴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社区托老(残)所床位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五)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
按照北京市“九养”办法的要求,根据我区实际需要,为各镇(街道办)招聘5-7名养老(助残)员。用3年左右时间,为每个村(居)委会至少招聘1名居家养老(助残)员,高龄独居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较多的村(居)委会可按30:1的比例增聘。居家养老(助残)员优先从“4050”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资质且符合本区就业特困认定标准的人员中招聘,纳入公益性岗位。养老(助残)员负责宣传居家养老(助残)政策;负责本地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的安排、检查、统计、信息上报;负责养老(助残)服务券的发放、回收、结算及老年人优待卡、高龄津贴的发放;负责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巡视探访、了解需求、反馈信息,组织、监督社会组织提供养老(助残)服务,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做好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六)配备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
市政府统一为各镇(街道办)配发一辆具有无障碍功能、带有全市统一标识的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用于社区托老(残)所、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和扶贫助残基地,组织老年人、残疾人开展和参加社会活动等。区残联统一制定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好与已经配发车辆使用办法的衔接。各镇(街道办)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七)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
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开通精神关怀服务热线,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精神慰藉、法律维权、医疗养生等咨询服务;依托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商增设精神关怀服务项目,上门服务;依托社区老年大学分校、居家养老站、宣传媒体等开办精神关怀服务室、法律知识讲座、健康养生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栏目专项服务;依托社区义工、志愿者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聊天、读书(报)等志愿服务。
(八)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按照自愿原则,由有需求的老年残疾人家庭向区残联提出无障碍设施改造申请,核实和汇总后向市残联申报。经批准后由区残联负责组织施工,为居家生活的老年残疾人提供在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的便利。每年一季度进行调查摸底和申报;二、三季度完成施工;四季度由区残联和区民政局组织检查验收。所需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九)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
在个人自愿申请、购买的基础上,采取政府前端价格适度补贴方式,统一招标采购,有计划地向具有本区户籍、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能力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提供便携式“小帮手”电子服务器,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在享受生活、就医、交通、购物、社交等方面提供电子信息服务。个人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交纳自付费用。各镇(街道办)审核,区民政局、区残联核准后分别报市老龄办、市残联审定后,由区民政局、区残联组织发放。65周岁以上老年人由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补贴,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
(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
1.提高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标准,每入住一位有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每月补贴150元、入住一位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补贴200元。
2.进一步规范对我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评先创优活动,对优秀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将居家养老(助残)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1.成立顺义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实施我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车克欣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刘庆顺、区残联理事长马成武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文明办、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社会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区老干部局、区司法局、区交通局、区地税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区广电中心、区残联主管副职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刘庆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残联理事长马成武兼任。
2.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会同责任部门对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做好“双星”评选表彰,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100周岁及以上老人医疗补助发放,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及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批、建设、管理、评比,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招聘、业务指导、培训、考核、日常管理、调度,精神关怀服务资源整合,“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的需求调查和发放等工作。区残联负责牵头做好16-79周岁重度残疾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实施老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负责无障碍设施车的配置与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各项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助做好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的招聘、专业劳动技能培训,协助做好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医疗补助。区卫生局负责协助做好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医疗补助,养老(助残)餐桌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协办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上报落实情况工作总结。各镇(街道办)要建立相应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做好本地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
(二)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项目。
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主导作用,积极开发利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社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不断推进此项工作向社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
充分发挥各种专业组织的作用,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并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家庭成员的培训工作。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根据需要配备专业服务人员。引进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从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并动员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区电台、电视台、顺义时讯、网络以及社区宣传栏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居家养老(助残)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增强从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弘扬尊老敬老、养老助残的传统美德,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