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威财社〔2005〕46号
  • 成文日期:2005-09-20
  • 发布日期:2005-09-20
  • 主题关键词:关于印发《威海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标  题:关于印发《威海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威海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09-20 分享

威海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威政发[2004]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保供养资金享受范围:无法定扶(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抚)养义务人,但是扶(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第三条 五保供养资金基本标准: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按与供养对象1:5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敬老院的正常业务经费原则上按每个工作人员每年不低于1万元计算核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五保供养资金来源包括:

1、上年度市、市区两级“慈心一日捐”捐款的30%;

2、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县、镇级为主,市级适当补助。其中市财政负担20%,市区、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3、五保对象所在村集体经济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敬老院工作人员经费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县、镇级为主,市级适当补助。其中市财政负担20%,市区、镇两级财政负担80%(具体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五保供养资金纳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每年4月底前,市级财政需负担的部分和“慈心一日捐”捐款中列入五保供养资金的部分分别由市财政部门和慈善机构拨入(缴入)市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于5月底前拨付市区(开发区)财政专户。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于5月底前将本级及乡镇财政需负担的部分及“慈心一日捐”负担的部分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与市级安排拨付的资金统一管理和发放。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切买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五保供养资金的支出范围:

1、五保对象参加合作医疗所需资金及医疗补助。各市区(开发区)要将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年需个人负担的1O元,从五保供养资金中支付;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不足部分由五保供养资金给予补助。

2、其他具体标准由各市区根据各自的实际自行确定。

 

第八条 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负责为五保对象办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为分散供养对象办理银行卡。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申请,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民政部门。

 

第九条 集中供养资金由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核实后从财政专户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统一为分散供养对象办理其所在镇金融机构开户的“银行卡”,做到一户一卡,并负责发放到户;行动不便的五保户,可委托他人帮助代领,但必须在完善有关代领手续后进行。

 

第十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经费经市及各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民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拖欠、平调、挤占、挪用或发生抵扣现象。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五保户的管理、供养经费的发放,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对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