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漯办文〔2014〕31号
(2014年9月24日)
为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制定和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优待工作机制,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基本要求:我市及外地在我市长期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身份证到县级以上老龄工作部门免费办理《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含外地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优待照顾。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在落实、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城区“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3.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4.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5.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二)养老服务优待
1.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2.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对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对农村“五保”老人,根据本人意愿可入住乡村敬老院或“温暖小区”,享受集中供养;对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贫困老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3.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水面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4.各县区在安排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和确定示范项目户时,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并对贫困老年人家庭给予资金扶持。在发展林业产业中,对有老年人的家庭给予优先考虑和具体指导。
5.鼓励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敬老补贴的政策。对其他高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6.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三)医疗保健优待
1.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额或部分资助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市低保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患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给予适当补贴。
2.全市各医疗机构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对低保贫困老年人检查费用减免20%,住院床位费减免20%。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3.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4.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6.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四)生活服务优待
1.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乘车优待,60至64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实行半价乘坐市内公交车,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实行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市内公交车应设立老年人专座。
2.在商业、服务行业中提倡对老年人优待、优惠服务,并将其作为评选优秀服务单位、优秀服务标兵的主要条件。在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老年人休息座椅。积极鼓励和引导从事商业饮食的服务网点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照顾,并对行动不便的高龄、残疾、孤寡老人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申请安装电话和宽带的,减半收取装机工料费和宽带连接费(不同时享受电信公司其他优惠政策,限本人身份证各办理一次);优惠有线电视安装开通费,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居住在市区的“三无”老人家庭,城市供水服务范围内,家中自来水管道发生故障时,由自来水公司免费修理(材料费自理),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管道发生故障时,由燃气公司免费修理(材料费自理)。
3.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4.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引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5.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做好城市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居民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要合理规划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户外活动设施。
6.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在长途汽车站和火车站乘车时,优先购票、乘车。长途汽车站应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候车专座。火车站可安排老年人进母子候车室休息,或在候车室设老年人专座。
7.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公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五)文体休闲优待
1.农牧林业科技观光园区、各类科技馆以及举办的各类科技展示活动,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2.财政支持的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3.注重开发老年人才资源,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免收学杂费。
4.鼓励市、县(区)属影剧院,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戏剧、文体表演等,提供优惠票价。
5.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免费提供场地。
6.各旅游区(点)应在售票窗口显要位置悬挂老年人门票优待规定。对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减半;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全免。
7.对老年人自费订阅漯河日报、晚报和漯河广播电视报等刊物实行10%优惠。
(六)维权服务优待
1.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城乡困难老人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减免诉讼费的司法救助。老年人因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判(简易案件做到“一步到庭”)、优先执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诉讼人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涉老案件,实行发案地现场审判的做法,增强社会教育效果。
2.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站)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3.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注重从思想认识上解决赡养纠纷问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办理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公证机构免收公证费用。
4.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
5.司法机关应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6.要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
三、进一步强化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老龄委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老年人优待证件的制作发放相关工作;把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加大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督办解决力度;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老年人优待经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二)营造良好氛围
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宣传,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敬老模范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及“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关爱老年人,争做敬老模范,对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或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强化督查落实
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优待服务监督热线,及时受理老年人优待方面的诉求,依法解决老年人举报和投诉问题。要把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工作情况,列为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代表、委员履行职责的活动,推动各项优待政策的落实。
中共漯河市委办公室2014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