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救助农村高龄特困老年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解决我市农村高龄特困老年人的特殊困难,保障其老有所养的基本生活权益,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建设幸福德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农村高龄特困老人救助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级老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数据统计和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农村高龄特困老年人是指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因丧失劳动能力、疾病或其它原因仍生活困难的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四条 农村高龄特困老年人每年度救助金总额为15万元,救助名额为300人,人均500元。救助名额由市老龄办分配到各县(市、区)。
第五条 市老龄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特困救助金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老龄办公布实行。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县(市、区)老龄办根据救助名额和救助条件,组织基层申报救助对象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材料和情况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办)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老龄办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老龄办委托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救助对象,报市老龄办审批。
第八条 市老龄办将核准通过的农村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名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将救助资金拨付各县(市、区),由县(市、区)老龄办将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九条 县(市、区)应参照市级救助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制定实施农村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方案,以帮助更多特困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9日。
关于印发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建设幸福德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老年人高龄津帖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级老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由市老龄、财政、审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发放及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当年度年龄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满100周岁老年人长寿津贴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另行发放。
第四条 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第五条 市老龄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高龄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老龄办公布实行。
第三章 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后,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老龄办核准审批。
第八条 县(市、区)老龄办将核准审批通过的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名单转县(市、区)财政局核拨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老龄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市、区)老龄办将核准审批通过的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名单报市老龄办备案。
第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及市属企业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由原所在单位或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提报名单,市老龄办核准审批后履行公示程序,转市级财政核拨高龄津贴。中央(省)驻德单位可参照办理,津贴由老年人工资发放单位解决。
第十条 市属应享受补贴人员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应补贴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高龄津贴在“老年节”当月集中发放,采取“一人一折”方式委托银行代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十三条 为做好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9月底前,市公安局向市老龄办提供年度内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口数据;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老龄部门提供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享受离退休金人员数据。市老龄办对以上数据核准后,确定下一年度高龄津贴资金预算的基准数据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资金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