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齐民发〔2009〕72号
  • 成文日期:2009-04-23
  • 发布日期:2009-04-23
  • 主题关键词:民办养老机构
  • 标  题:齐齐哈尔市关于对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加强监管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关于对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加强监管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2009-04-23 分享

关于对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加强监管的意见
齐民发〔2009〕7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政厅开展社会福利事业“优质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福[2009]29号)精神,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切实履行民政部门的监管责任,现将对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加强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

 

1、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市民政局是本市民办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2、民政机关的福利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机关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作为登记机关负责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市民政局负责5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登记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49张床位以下的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登记,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养老机构具体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管责任。

 

4、目前还没有开展民办养老机构审批和登记工作的县(市)区民政局,要在2009年5月10日之前开展审批登记工作。

 

二、对全市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和清理整顿

 

1、检查整顿的范围。凡在我市范围内由个人投资兴办的,从事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养老院、托老所、护理院、康复院、老年公寓。

 

2、检查的时间和方法。从4月25日开始至5月30日结束。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4月25日至5月10日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进行自检;并于5月10日将自检情况上报市民政局;第二阶段从5月10日至5月30日由市民政局组成检查组,对全市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检查。

 

3、检查和整顿的内容。以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中规定的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的基本标准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1]24号)中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在服务、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内容。

 

 

 

三、检查和整顿的要求

 

1、各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和整顿工作,由一名局领导牵头,抽调专门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自检工作,保证按时完成自检任务,并认真填写报表,形成自检报告。

 

2、在检查中要认真细致,准确全面,做到不遗漏。特别是对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非法民办养老机构要认真检查,并同时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督促他们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立即停业进行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进行审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取缔不留后患。

 

3、目前还没有开展民办养老机构审批业务的县(市)区民政局,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立即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整顿,福利机构应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供文字材料及相关手续,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福利机构,及时开展审批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民政养老机构的监管。

 

4、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做好这次检查整顿工作。对工作不负责,检查不认真,存在漏检问题,审批监管不及时不到位的,一旦造成后果,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