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浦府〔2006〕342号
  • 成文日期:2017-01-05
  • 发布日期:2017-01-05
  • 主题关键词: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
  • 标  题:上海市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2017-01-05 分享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一)积极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床位费补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增养老床位,在市财力对每个床位补贴5000元的基础上,新区建设财力和相应功能区域对新建和改扩建床位给予合计不超过每个床位5000-40000元建设费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建设财力承担60%,功能区域承担40%

(二)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支持。对其固定资产投资向银行借款部分,经认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新区财政给予不超过三年的50%贴息。

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养老机构合理布局

(三)鼓励国有养老服务机构在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公开转让内部设施等公办民营方式,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营,除政府购买服务外,三年内原有财政补贴力度保持不变。

(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向社区开放。对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为社区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行、助医、助洁”等“六助”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的,经认定,由养老服务机构所在街镇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贴。

(五)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提供相关场所、设施出租用于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认定,对出租面积5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区财政按1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保障养老机构运营,推动养老事业良性发展

(六)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床位的,经认定,新区财政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七)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浦东户籍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费补贴。经认定,养老服务机构每收住一位浦东户籍老人,新区财政给予其每人每月120元的运营费补贴;每收住一位浦东户籍的护理型老人,根据政府规定的护理等级,新区财政给予其每人每月200-300元的运营费补贴。

(八)支持新区养老服务机构达标及维修改造。对未达到《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养老机构,其达标完善建设费用由新区建设财力和相应功能区域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建设财力承担60%,功能区域承担40%

养老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取日常维修基金,保证机构正常运行、持续发展。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维修管理,按照年度维修项目计划,对经认定的维修项目,根据审计和评估结果给予维修费用50%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支持农村薄弱养老服务机构改造。经认定,对列入市改造计划的项目,根据投资额,除市补贴资金外,由新区再给予同等金额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四、丰富助老服务方式,大力倡导居家养老

(九)鼓励设立区、功能区域两级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急、助行、助医、助洁等服务以及法律维权、文化休闲、康复健身、信息交流等综合类服务,形成行业服务规范,发挥好指导、示范、服务、辐射功能。新区财政对区级老年人服务中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功能区域对所属的老年人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对浦东户籍低保、低收入老人纳入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且未享受沪民福发〔200618号文规定的上海市有关养老补贴政策的,以服务券形式,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助餐、助浴、助急、助行、助医、助洁”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功能区域及街镇各承担三分之一。其中,鼓励以邻里互助方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经认定,按照邻里互助协议,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十一)支持设立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对经认定按有关标准设立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除市补贴资金外,由新区再给予同等金额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街镇应对其日常运作予以补贴资助。

(十二)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除政府购买服务外,经认定,新区财政三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运营费补贴。

五、完善老年人日间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养老新模式

(十三)支持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建设。对经认定按有关标准建立的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除市补贴资金外,由新区再给予同等金额的一次性建设费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十四)支持各街镇新开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或利用现有设施增加日间服务功能。经认定,对日间服务浦东户籍老人20人以上且场所建筑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及三年内不超过每年5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十五)支持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日常运营。经认定,新区财政对该机构按日间服务的浦东户籍老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30元的运营费补贴。

六、履行政府保障职能,关爱特殊困难老人

(十六)实施特殊困难老人养老援助:

1、对城镇社会孤老、农村五保户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按养老机构的规范收费标准,新区财政对政府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足部分给予补贴。

2、对低保、低收入老人经评估需要全护理,进入机构养老的,除按沪民福发〔200618号文享受上海市有关养老补贴政策外,再以服务券形式,新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补贴。

以上人员入住的养老院由新区政府有关部门安排。

(十七)关爱独居老人。经认定,对浦东户籍独居老人安装的“安康通”紧急呼叫装置给予每人每月10元的信息服务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功能区域与相应街镇各承担50%

(十八)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

1、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康复、社工介入、心理慰籍、临终关怀等服务项目的,经认定,新区财政给予4-10万元的补贴。

2、对经批准,在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标准化卫生室的,新区财政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经认定,按专项服务协议,由新区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的补贴。

七、树立品牌意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十九)推行养老服务机构意外责任险。保费通过养老服务机构自我承担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经认定,除市补贴资金外,由新区再给予同等金额的保费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二十)加快建设示范养老服务机构。培育一批先进养老服务机构和优秀从业人员,并对先进机构、优秀人员给予表彰。

(二十一)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凡符合新区促进就业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均可享受新区有关促进就业政策补贴。

(二十二)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技能。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多层次、专业化职业技能培训,除本区户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享受新区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外,其他人员的培训费用,由新区财力统筹解决。具体培训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落实。

(二十三)实行养老服务分级管理。新区民政局职能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分级评估,相关评估费用由新区财政承担。

八、附 则

(二十四)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新区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1231日止,由浦东新区财政局会同浦东新区发改委、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意见涉及的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财政局会同发改委、民政局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