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疗养护理单位」附设于部分受资助安老院舍内,驻有额外的护理人员协助照顾长者。「疗养护理单位」旨在帮助被评估为长期病患或残疾而正在轮候疗养服务的体弱院友,能留于现居的院舍内接受照顾。如院友愿意,亦可继续轮候入住医院的疗养病床。
现有19间受资助的护理安老院内设有「疗养护理单位」,共提供580个宿位。
(二)服务性质
安老院舍内的「疗养护理单位」为院友提供持续的护理照顾、医疗护理/照顾及支援治疗服务。
(三)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居住于受资助安老院舍或正在参与「改善买位计划」的私营安老院接受资助服务,并被评估为长期病患或残疾而需要疗养服务的长者。
(四)入住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入住「疗养护理单位」:
(1)居住于受资助安老院舍或正在参与「改善买位计划」的私营安老院接受资助服务;
(2)被医院管理局的社区老人评估小组评估为达到疗养程度。至于被社区老人评估小组评估为未达到疗养程度的长者,如经「长者健康及家居护理评估」评估为达到「护养院以外服务」程度者,亦可获考虑入住「疗养护理单位」;以及
(3)目前并没有登记领取疗养照顾补助金。
(五)转介手续
居住于受资助安老院舍的长者,可透过院舍内的社工申请入住「疗养护理单位」;至于在参与「改善买位计划」的私营安老院接受资助服务的长者,则可透过个案服务单位,如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医务社会服务部,申请入住「疗养护理单位」。
(六)内部调迁
正居住于设有「疗养护理单位」的资助安老院舍内护理安老宿位的合资格长者,可获考虑内部调迁至「疗养护理单位」,以免不必要地调迁至其他安老院舍。正如其他申请个案,此类个案亦须于中央轮候册登记及转介次序应按其长期护理服务需要的确认日期,而透过内部调迁的申请人相对其他在中央轮候册上的申请人的入住比率应为1:2。
(七)离院安排
基于「老有所属」及「持续照顾」的原则,居于「疗养护理单位」的长者可选择在获编派医院管理局辖下的疗养院宿位时转离或续住「疗养护理单位」。
社会福利署
安老服务科
二○○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