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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关键词:建立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标  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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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分析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拟定完善养老服务工作的重大制度和政策,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建议;统筹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明办、省编办、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省老龄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保监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等4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民政厅为牵头单位。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会议前期准备工作,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部门报省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中各部门的重点任务分工,主动研究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认真落实联系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养老服务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1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青海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