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主题关键词:青海省,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办法
  • 标  题:青海省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办法
青海省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分享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有效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省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经省老龄办与省司法厅协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老龄办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冠以“ⅩⅩ地区(县)法律援助中心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与老年人的维权职能相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任由维权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法律咨询;

(二)代书;

(三)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下列形式审查:

1、申请人的资格(有无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

2、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3、被侵权的证明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的材料;

5、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负责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并出具工作站初步审查的建议函;


(五)做好法律援助事项的建档和统计工作;


(六)办理应当由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的事宜。


第四条 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业务上受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凡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由工作站将案件及时移交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实质审查。


第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工作站,并说明理由,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需要建议有关部门解决的,可以由老龄办和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发出法律意见书。


第六条 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老龄办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监督承办人员履行职责。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将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老龄办。


第七条 凡经老龄办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审查移交,并由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办案费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支付给承办人员。


第八条 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老年人进行必要的法律宣传,帮助老年人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中心对依照本办法承办的案件,按各自的要求和标准,分别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由双方共享。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