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汉政办发〔2013〕4号
  • 成文日期:2017-01-06
  • 发布日期:2017-01-06
  • 主题关键词:做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
  • 标  题: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1-06 分享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6号)精神,为认真贯彻执行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加大失独家庭扶助力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全市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并给予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独家庭补助标准

(一)2012101日起,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在目前每人每月补助140元基础上,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8:1:1的比例共同分担。

(二)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对2012101日以后的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各1万元;对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

失独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提供再生育所需各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失独家庭在收养、领养、过继子女时,民政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提供方便。

三、不断完善社会福利政策

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四、大力开展关爱关怀活动

人口计生、财政、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关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失独家庭的社会养老事业。宣传部门要营造全社会关爱、关怀、关心失独家庭的舆论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的提标配套及一次性补助资金。同时,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做好每年度的预算编报与工作安排。各县区财政、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