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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17-01-15
  • 发布日期:2017-01-15
  • 主题关键词: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
  • 标  题: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01-15 分享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委《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85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委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推进全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科学统筹养老和卫生资源,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7年,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基层卫生巡诊服务覆盖80%的街道、乡镇,并将基层养老机构纳入巡诊范围;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70%的街道、乡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综合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全省老年病床数力争达到2万张左右,各设区市至少有一所二级以上老年病医院或护理院,并实行单独的考核政策。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2020年,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养老机构开展巡诊服务实现全覆盖;全科医生、乡村医生对所有的街道、乡镇老年人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实现全覆盖;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全覆盖,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总体上达到医养资源共享,服务便捷,功能更加完善,合作更加紧密,模式更加成熟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点,按标准提供有偿医疗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分别负责)。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人数、场所规模和自身能力,采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形式,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按照《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发展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鼓励养老机构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在养老机构内开设服务临终老人的护理间或服务专区,与其他老人分类管理,提供更具亲情化、人文化和专业化的特殊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要将养老机构设置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健康宣教、营养指导、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分别负责)。

(三)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地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根据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辐射延伸到所辖区域的养老机构,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探索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逐步增加老年护理床位。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在有关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要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分别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配合)。

(四)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逐步将基层卫生巡诊服务工作,扩大到辖区内的所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健康宣教和慢病管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社区护理、日间康复护理、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发展,探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小微型养老机构的融合发展,并支持以上中心、机构设立临终关怀机构。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落实城市社区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根据签约服务内容,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综合卫生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设置,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分别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配合)。

(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总量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社会力量兴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分别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六)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建设糖尿病医疗康复养生养老中心等3-5个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探索建立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医院举办养老院,实行院中院模式。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建立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县级以上中医院要与1所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探索设立中医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的就诊绿色通道,并以派驻医生、远程会诊等方式开展合作(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分别牵头负责)。

(七)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水平。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基本医保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加城镇基本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在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项目费用,应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好《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等规定,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相关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范围,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省人社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卫计委配合)。

探索对符合家庭病床认定条件的居家老年人,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及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省保监会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尊老敬老、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医养结合产业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卫生计生和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协作的领导机制,落实工作职责,把医养结合作为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发改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与发改部门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辐射延伸到所辖区域的养老机构;在规划建设养老机构时,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半径内选址,尤其注重与二级以上医院的衔接,充分共享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要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对医养结合机构给予奖励性扶持。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保定点范围。国土部门要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住建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新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在周边相应规划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做好医养结合工作的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据任务项目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明确落实时限和指定责任人。

(三)加大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并优先保障;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医院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的全部政策,省基建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予以支持。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养、继续教育的培养体系。鼓励医疗机构内优秀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中轮岗服务,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水平。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专项培训规划和临床骨干医师培训项目。支持我省卫生类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方面的专门人才。

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引导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相关职业(工种)、等级的各类职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提高其职业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强化信息化支撑。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最终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采用互联网+养老+医疗模式,建立完善养老与医疗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信息系统建设为依托,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电子病历信息、医疗就诊信息等信息协同办理、共享应用、查询;完善老年人体检、就医挂号预约、网上医疗咨询、网上健康咨询等远程医疗服务功能。

(六)抓好试点示范。确定南昌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抚州市作为首批试点示范市,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其他设区市要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至少设1个首批试点示范县(市、区)。各地要在20169月前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进度和具体方案。省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七)加强考核督查。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将医养结合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绩效考核。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适时开展工作督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改进,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