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陕发改投资〔2011〕1516号
  • 成文日期:2017-01-05
  • 发布日期:2017-01-05
  • 主题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 标  题:陕西省关于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关于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2017-01-05 分享
 

西安、咸阳、渭南、商洛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投资[2011]1495号文件,现将2011年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及投资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项目管理,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后,要抓紧开工建设,确保配套基金落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二、要严格履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本投资计划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一次性补助投资,应全部用于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不得挪用,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等。

四、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实施指导、稽察和考核,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进展和质量,保证中央投资尽快发挥效益。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文件精神,主动开展工作,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各类专业化机构负责运行。同时,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或产权单位与运行机构签订合同,明确管理和运行责任。

对由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中标责任运行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都要签订运行合同的同时,签订公益性条款。公益性条款要对项目产权性质、设施用途和投资收益使用进行规范,以确保公益性质。一要明确监管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设施用途不改变。二要对使用设施开展养老服务的范围、内容等予以明确界定,确保能够主要用于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三要明确涉及国有企业投资的收益,只能用于继续提供社会养老服务。

公益性条款签订之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厅备案。

六、市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认真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按月将投资项目落实情况报告我委社会发展处,主要包括资金落实、项目实施进展和效果、监督检查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