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曲政发〔2015〕19号
  • 成文日期:2015-02-26
  • 发布日期:2015-02-26
  • 主题关键词:养老服务业
  • 标  题: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2015-02-26 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精神,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20年,努力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街道)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新增养老床位28363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35000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不低于35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每个县(市、区)均有1所示范性照料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研发、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供给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养老服务提供就业岗位2万人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保基本

1.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由市、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无偿供养,农村“五保”老人由乡镇敬老院无偿供养。对低收入、失独和特殊困难老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对高龄老人实行高龄补贴制度。在满足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市、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提供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2.加强养老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5年起,各县(市、区)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设施用房,在同步移交县级民政、老龄部门时,明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所有权主体为政府,权属登记在接受移交的县级民政、老龄部门名下。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建筑底层和居住(小)区中心位置,并设无障碍设施通道,多期开发的应在一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征收的社区办公用房,除居委会办公用房外,必须优先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用房。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2015年起,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动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农村老年活动中心、闲置校舍等,全面推进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3.科学布局老年活动场所。要把老年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文化体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老年文体工作,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社区(村委会)要建设老年人文体活动室、站(点),并逐步向自然村延伸。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活动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文体项目辅导员培训,推广、创新、普及康体健身项目。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老年人参与文体健身活动,提高老年人参与比例。

4.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支持市、县两级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和乡镇、村老年学校。有条件的学校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老年教育。依托广播电视大学网络和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发展老年远程教育。


(二)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推进乡镇敬老院改革步伐。坚持区域布局、科学安排,继续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片区性乡镇中心敬老院,落实好农村敬老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按不低于1∶10的标准配备。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敬老院可以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支持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敬老院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

2.建设农村幸福院。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基础设施场所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规划建设农村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等照料服务,并逐步提供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同时发挥慈善组织在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3.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鼓励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资源,收益供老年人养老使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大力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1.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政府供养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孤老优抚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经本人同意,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对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保老人,确需进入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予以确认,凭确认文件入住养老机构,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3.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引入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2015年底前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对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

4.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满足中高端养老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社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现有养老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低收入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鼓励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鼓励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对兴办非营利性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四)努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着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继续扩大居家养老覆盖范围,与全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档案,逐步形成社区家庭医生服务长效机制。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进一步推行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力争2020年签约社区达100个。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床,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服务机构试点。加快养老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健康养老,重点建设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设施,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2.完善养老服务功能和内容。丰富健康养老内涵,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探索实施适合曲靖实际的“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养老服务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多元化的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不断提高老年护理、康复护理、家庭护理等服务质量水平。

3.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报销定点单位,参保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把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支持市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有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养老护理行业从业人员及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可参加公办养老机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养老护理员工种技能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对取得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公办养老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在职数方面可适当倾斜,在单位同意聘任的情况下,兑现相应等级的工资;对编外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在编在岗人员,给予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在全市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志愿服务工作站,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宣传志愿服务理念、奉献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志愿服务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和长效机制。


(六)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培育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打造具有曲靖特色的健康养老福地品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老年协会组织,努力构建养老互助服务体系。鼓励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七)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曲靖市独特的区位优势、生态优势,鼓励建设一批功能完备、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山水休闲老年旅游和养生项目、老年文化、特色养老服务基地,打造曲靖健康养老福地品牌。吸引国内外养老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入驻,集聚上下游企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在所制定的有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房地产转型发展,开发复合型、适老型、宜居型养老地产,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3.发展养老服务消费市场。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开办养老服务网站、老年大学,支持各类媒体开办老年节目、栏目。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三、政策保障


(一)土地供应政策

1.保障用地需求。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明确供地方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作为商业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3.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4.落实社区养老用房。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在2‰的预留社区用房中,要确保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于2015年底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1万人以上200平方米、0.5万人-1万人150平方米、0.5万人以下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它用。推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人口集中、数量达0.5万人以上的社区要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多渠道筹集解决。


(二)财政支持政策

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2015年至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分别承担,其中:省级补助50%外,其余由市、县(区)按3:7比例承担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入住满6个月以上并经过年检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的运营补助,市、县(市、区)按3:7的比例承担,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研究制定。逐步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联合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指导价位,优先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公益性岗位。


(三)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保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省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四)投融资政策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投融资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可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贷款合理融资;探索利用租用土地和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租金贷款等产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市、县(市、区)分别建立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加强工作协调,定期研究具体问题和推进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养老服务业建设和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本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资金保障,推动事业发展

各级财政要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和运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扶持、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养老信息化建设、志愿者队伍培育等。


(三)强化行业管理,规范行业服务

一是简政放权,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政策支持,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产业。二是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由市老龄办、市民政局研究制定《曲靖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确定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服务管理、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和入驻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三是依法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穿于养老服务的全过程,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加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四是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工作绩效考核。


(四)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落实

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列入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措施推进工作落实。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附件:曲靖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