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抚府发〔2011〕9号
  • 成文日期:2011-05-25
  • 发布日期:
  • 主题关键词:养老服务
  • 标  题: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2011-05-25 分享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和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市是全省提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城市之一,老龄人口呈现比重大、增速快、未富先老的特点。据统计,截止2010年底,我市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达41.77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1%,其中70岁老人18.1万人,80岁老人4.2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迫切。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社会化养老程度不高,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服务和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提供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良好、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要以政府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合力,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

2、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满足集中供养对象及最低生活保障老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提高老年群体受惠率。

3、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为老年人提供比一般服务对象更为细致、周到的人性化服务。进一步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全面落实各项老年福利政策,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据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我市财力状况,合理制定发展规划,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城乡统筹,整体推进。改革传统城乡二元、救济型社会福利的模式,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受服务,整体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快速发展。

 

(三)总体目标

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职能转换,规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为,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逐步实现社会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到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全市城市社区普遍推行,农村社区覆盖面达到30%。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并保持年均增长5%以上。到2020年,农村社区居家养老覆盖率要达到50%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

推进城乡社区(村居)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公共服务和市场机制相结合运作模式,按照“五有标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规范的服务制度,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有必需的工作设施,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整合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卫生站、劳动保障站、健身场、家政、老年学校等为老服务资源,完善配套措施和服务网点,增强社区(村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学习教育、文化娱乐、医疗康复、体育健身、温情陪伴、终端呼叫、紧急援助、“朝至夕归”等服务功能,为居家养老提供平台。同时,积极组织老年健身娱乐活动和老年志愿者队伍,满足老年人文化及融入社会的需求。

 

(二)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

采取“龙头拉动,辐射发展”的方式,大力实施市、县中心城区老年公寓项目建设,按照生态园林化、规模化、职业化、现代化要求,高、中、低档服务全覆盖,满足城乡社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城市功能对接,机构集中养老与居家养老对接。通过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市、县福利中心(院)及乡镇(街道)敬老院、光荣院提档升级,改善和提升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对象,建立社会老人入院评审制度,重点向低保(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实现向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三)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把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作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积极鼓励民营资金、集体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形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星级评定。倡导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运作模式,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探索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积极引入民间资本,逐步实现投资多元化。

 

(四)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

制定和完善涉老服务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膳食标准、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行业标准,从硬件、收费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规范养老服务。积极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建立健全机构认证和星级评审制度,逐步推进行业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夯实人才基础。积极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老人介护”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结构。同时,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者制度,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到养老服务工作中,提升养老福利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管理水平。积极推广“老人介护”项目和南丁格尔志愿护理工作模式,倡导和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体制,为志愿者、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市、县政府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资源供应信息。建立以民政信息网络为依托,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为平台,以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为节点,以老年人电子服务器为终端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体系,实现高效率、广覆盖、及时便捷的养老服务信息串联。完善“空巢”老人、独居老人、病残老人、高龄老人等重点服务对象信息,将其生活习惯、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子女联系方式、所需服务项目等相关资料输入电脑,一户一档,实施动态管理。

 

四、具体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抚州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老龄办、财政、发改、人保、国税、地税、工信委、工商、安监、公安、环保、宣传、卫生、体育、教育、文化、广电、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管、人防、供电、供水、红十字会、妇联、残联、老干局、物价等部门为成员,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推动、监督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2、完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实施。

3、纳入发展规划。把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规划和用地规划。将包括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职能部门、县(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三个文明”建设考核内容。从2011年开始,将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列入政府民生工程,由相关部门明确量化具体指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大投入力度,落实扶持政策

1、多渠道筹措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资金。各级财政要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2‰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并在三年内每年提高1‰,使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达到财政收入的5‰。重点对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组织实行扶持,适当安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经费。积极利用彩票发行、慈善捐赠、冠名基金等方式,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和吸纳社会基金投入养老服务事业。

2、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各级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用房自建且投入使用的,由同级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80张(含)以上床位的按600/床予以补贴,80张床位以下的按400/床予以补贴,用房租赁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分5年补助,每年100/床(以上均以已开业且实际入住老人为核补前提)。对已开业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老人的实际占用床位数,运营补贴为每年50/床,运营补助为5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的,财政按上述人员的供养标准将费用直接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自费养老最低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公办养老机构的创优评先范围,兑现精神物资奖励。

3、加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投入。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本级留存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应予以相应配套。在满足公办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面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新途径。

4、扶持居家养老服务。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各级政府要实行“以奖代补”形式,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市中心城区新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配套解决。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及服务性岗位列为公益性岗位,实行政府购买,工资不低于当地社区工作人员的标准。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提倡有条件的县(区),对低保、优抚、残疾、高龄、特困老人,由政府发放养老服务券,在社区内低价购买有偿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5、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凡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在不与税收挂钩的前提下,当地财政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前予以全额扣除;有关老人介护培训享受优惠政策,实行免税及政府奖励制度。

6、保障养老机构用地和用房。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当地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规划。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用房。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给予重建。

7、壮大养老服务队伍。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鼓励办理了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小额贷款政策。逐步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和抚州职业技术学院开设涉老服务专业,面向社会开展各种短期专业培训。

8、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组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证制度,并会同税务、工商、人保、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重点加强对家庭赡养老人的宣传,倡导开展形式多样的亲情关怀活动,使老年人充分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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