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抚府办发〔2015〕4号
  • 成文日期:2015-01-13
  • 发布日期:
  • 主题关键词:失独家庭养老扶助
  • 标  题: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01-13 分享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失独”家庭问题日益突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做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39号)和《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抚发〔20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积极探索新时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途径,建立我市“失独”家庭扶助制度,在政策、经济、情感等方面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为“失独”家庭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扶助对象


扶助对象为经过市、县两级人口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简称“失独”家庭)。


三、扶助内容


(一)经济救助。提高“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根据省卫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赣卫家庭发〔2014〕4号)精神,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按照3个年龄段,将“失独”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40-48周岁扶助标准为城乡每人每月150元;49-59周岁的扶助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300元;60周岁以上的扶助标准为城乡每人每月500元。以上扶助资金,40-48周岁“失独”家庭城乡特别扶助由省、县(区)财政按3:7负担;49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城乡特别扶助,国家标准部分所需资金除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负担外,其余资金及我省高于国家标准的部分均由省财政负担。资金发放机构按照“直通车”的形式,直接把扶助资金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上。随着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的增长,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


(二)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妻,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县(区)要在条件好的中心城区敬老院,逐步将“失独”家庭父母集中供养,大力建设集“养老、医疗、丧葬”为一体的“失独”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在居家养老的帮扶对象中,对住房条件较差的,要结合政府实施的安居工程、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措施,优先解决“失独”家庭的住房问题,特别是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困难农村“失独”家庭,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切实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三)就医保障。建立医疗保险补贴优惠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并全额补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医院、康复、保健、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失独”家庭提供针对性服务。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各级医疗机构逐步开通“绿色通道”,并依托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失独”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亲情关怀。对有再生育意愿又处于生育期、由于身体原因没有生育的“失独”家庭,要邀请专家进行指导,帮助“失独”家庭调整心态,实现再生育,重新构建和谐家庭。检查及治疗费用,由县(区)财政在社会抚养费中安排资金全额报销。对“失独”家庭确实不能怀孕的,鼓励其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帮助寻找爱心子女,民政、公安和人口计生部门在办理收养手续、婴儿入户手续时实行特事特办、繁事简办。


(五)组织帮扶。建立志愿者队伍,发挥计生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和社会爱心人士,组建符合当地实际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暖心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者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探索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健全“失独”家庭帮扶档案,以乡(镇、街办)为单位,摸清辖区内“失独”家庭底数,对“失独”家庭的基础信息、生活及精神状况、帮扶措施逐项记录建档。


四、保障措施


“失独”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失独”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人口计生、民政、财政、卫生、公安、人社、建设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市统筹解决“失独”家庭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把统筹解决“失独”家庭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措施,规范操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二)加强经费投入。各地和市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经费测算,落实好统筹解决“失独”家庭问题所需资金,实行以政府财政和社会抚养费资金投入为主,社会帮扶资金为辅的筹资机制。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项目和资金支持,并将诚信计生公益基金重点用于“失独”家庭。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和平台,多形式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落实国家计生政策的必要性和做好“失独”家庭工作的重要性。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开展精神慰藉,在全市上下形成关心、关怀、帮助“失独”家庭的良好风尚。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统筹解决“失独”家庭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执行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进行通报表彰,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协同配合不到位、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失独”家庭各项扶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