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2〕54号
  • 成文日期:2012-08-19
  • 发布日期:2012-09-10
  • 主题关键词:社会养老、建设规划
  • 标  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08-19 分享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19


吉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12-2015年)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4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据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362.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2%,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增加110万人;预计到“十二五”期末,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49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6%,老年人口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总人口的年均增速,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截至年2011底,我省共有各级各类养老机构1644个,共有床位10.9万张,收养老人6.5万人,建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1259个。


近年来,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虽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存在着发展不够平衡、规模档次不高、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力度,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重要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大政府投人,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统筹城乡、适度普惠型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投人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整体合力,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


2.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满足集中供养的“三无”老人、最低生活保障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3.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为老年人提供细致、周到的人性化服务。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落实各项养老服务优惠政策,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4.深化改革,统筹发展。改革传统城乡二元、救济型社会福利的模式,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养老服务。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统筹推进设施建设与机制建设,增强发展活力,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建设目标


“十二五”期间,实现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农村覆盖60%以上;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设,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完善城乡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达到30张以上;全面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1.巩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2012年启动省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在吉林市本级及所辖城区试运行;2013年在9个市(州)和30%的县级城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并开展居家养老服务;2014年在60%以上的县级城市和40%的农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2015年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农村达到60%以上。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支撑体系。引导吸收社会各种服务资源和经济实体进人养老服务领域,重点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居家养老服务。2013年,开展社会组织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试点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完善相关机制;2014年,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扶持社会各种服务资源和经济实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2015年,在全省建设起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有效开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


3)加强特殊群体的居家养老服务。针对高龄、独居、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的特点需求,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陪护、基本生活照料、特殊护理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采取政府购买和发放护理补贴等方式,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服务。2013年,在长春、吉林和延边3个地区开展对高龄、独居、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的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2014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省各地全面铺开。


4)探索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不断改善老年人基本居住条件,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老年人家庭。2013年,结合城区住宅开发建设,在长春、吉林和通化地区探索建设规模适度、功能齐全,满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宜居社区。


2.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1)全面完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年完成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三年推进计划,实现全省覆盖。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载体功能,全面掌握老年人服务信息,整合服务资源,组织为老服务活动,形成全方位、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


2)积极推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结合农村社区建设,依托建制村或有条件的自然屯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大院,2012年至2014年每年建设1600个,2015年在全省建制村实现全覆盖。依托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室内外活动场所,组织开展为老服务及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


3)大力推进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2012年,启动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试点,建设24个省级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示范中心和50个市级城乡社区日间照料示范中心;2013年,扩大试点范围,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40%的城市社区和20%的农村社区;2014年,全面推进城乡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在长吉图地区率先实现城市全覆盖和农村覆盖40%以上;2015年,实现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


3.统筹发展养老机构服务


1)省级养老机构示范项目。以失能、半失能老人医疗康复为重点,建设吉林省老年医护院,设置床位450张;以养老服务、培训实训为重点,建设吉林省养老示范中心,设置床位850张,充分发挥省级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2)市级养老服务示范中心项目。通过新建和改扩建,实现每个市(州)至少建有1所综合性的养老院或医护院。2012年和2013年分别启动新建和改扩建4所和8所市级养老机构,到“十二五”期末,市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6800张。


3)县级城市社会福利中心项目。通过新建和改扩建,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综合性的城市社会福利中心。2012年新建和改扩建9个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新增床位1800张;2013年新建和改扩建20个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新增床位4200张。鼓励和支持总人口超过100万的县(市)建设1所专业养老医护院;其他县(市)建设1所集供养、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机构。


4)改造整合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发挥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核心作用,在保证“五保”老人入住的基础上,改造一批具备收养条件和规模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2013年重点改造145个,2015年改造面达到70%


5)大力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依照本地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坚持市场导向,以满足社会养老需求为目标,加大“民办公助”的扶持力度。到“十二五”期末,力争新建民办养老机构300个,新增床位3万张。


4.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培训


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养老队伍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需求。到“十二五”期末,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其中,中高级护理员、初级护理员分别占上岗护理员总数的30%7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人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加强督促检查,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的投入,建立正常增长机制。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完善面向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积极探索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实施《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加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养老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监管和评估,提高各级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能力。


(四)落实扶持政策。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4号)规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尤其是加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划拨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探索建立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吉林省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4号)精神,规范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光荣院等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公办养老机构);由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以及示范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改善管理和服务水平,以及提高老人生活质量。包括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机构发展的资金支持,将养老机构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改建、扩建并于2011630日后通过工程验收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的按核定床位数、改扩建的按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六条 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201211日起,收养收治城市 “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边缘户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享受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


第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按照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房屋使用形式和新增床位数,自建或购买的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建设补贴。租用的每张床位给予1200元建设补贴。日间照料中心给予3万元建设补贴。


第八条 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根据困难老人生活自理程度,分别按照生活自理的每人每年1200元、半自理的每人每年2400元、不能自理的每人每年3600元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通过建设、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三)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


第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独设置或与社区用房合用,符合老年人服务要求,设置文化娱乐、配(就)餐、医疗康复等功能区,整个功能区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0平方米,省级示范单位功能区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配备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人员;

(三)具备持续运行的物质和资金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困难老人年度内入住机构6个月以上;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向批准设置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日间照料中心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县(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应对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实地核查,审定合格后在《申请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核表》、《申请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核表》、《申请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审核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一式6份)。省财政厅于当年5月底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一)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


公办养老机构应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和养老机构(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复印件;填写《申请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核表》。


民办养老机构应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建设、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复印件;填写《申请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核表》。


日间照料中心应提供:建设、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复印件;填写《申请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核表》。


(二)申请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应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养老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困难老人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证》、《吉林省抚恤补助金领取证》、《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三无”人员和低保边缘户家庭老人居住地县级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本年度入住6个月以上相关证明,主要包括与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的入住协议、交费收据等;填写《申请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审核表》和《养老机构入住困难老人基本情况明细表》。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包括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以及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的养老机构等进行实地核查。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经审查核定,省财政厅将本年度补贴资金拨付市(州)、县(市)财政局。

(一)公办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养老机构。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财政局拨付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拨付到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可以采取由财政直拨的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省财政分4年拨付。

(三)日间照料中心的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财政局拨付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拨付到日间照料中心。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养老机构补贴资金财务管理,对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检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资金使用范围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申请、核查、核定一次。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10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改变性质的,由民政、财政部门收回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规范。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13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资助力度,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