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第二期新申请人士参考)
1.背景及目的
关爱基金(下称「基金」)于2014年6月推出为期两年的「为低收入家庭护老者提供生活津贴试验计划」(下称「试验计划」),旨在向低收入家庭护老者发放生活津贴,以补贴其生活开支,并让有长期护理需要的长者可在护老者的协助下,得到更适切的照顾及继续在熟悉的社区安老。基金将于2016年10月开展试验计划第二期至2018年9月,为期两年,并由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负责推行。
2.申请资格
申请人,即为有关长者提供照顾的护老者下称(「护老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护老者所照顾的长者,须居于香港及经社署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评估机制)评定为身体机能中度或严重缺损,并于2016年2月29日或之前已在中央轮候册轮候资助长期护理服务(即院舍照顾服务及/或社区照顾服务);
在申请及领取津贴期间,受照顾长者须居于社区、没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顾服务及非长时间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1];
护老者须为受照顾长者每月提供不少于80小时的照顾;如照顾超过一名长者(有关长者须于2016年2月29日或之前已在中央轮候册轮候资助长期护理服务),则须每月提供合共不少于120小时的照顾[2];
护老者须有能力承担照顾的责任(例如年龄未满15岁的人士,或已被评估机制评定为身体机能中度至严重缺损的人士,或正在中央轮候册上轮候资助长期护理服务的人士,或伤残津贴受惠人,将不会视为合适及有能力的护老者,亦不符合资格申领此津贴);
护老者须为本港居民及居于香港,并与受照顾长者没有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
护老者须没有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或长者生活津贴;及护老者须属低收入家庭(即护老者及与其同住家庭成员[3]的家庭每月入息须不超过相关住户人数的指定入息上限,资产并不计算在内。有关入息上限金额请参考下表)。
家庭每月入息限额
(有关入息上限乃参考政府统计处2015年第三季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报告中的相关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之75%而厘定)
住户人数 |
家庭每月入息上限(元) |
1 |
7,500 |
2 |
14,250 |
3 |
20,250 |
4 |
27,000 |
5 |
34,050 |
6或以上 |
39,750 |
3.申请手续
社署会根据中央轮候册的资料,在2016年6月开始发信予在2016年2月29日或之前已在中央轮候册上登记轮候资助长期护理服务而没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顾服务的长者,邀请其可能符合资格的护老者申请参与试验计划第二期。邀请信内会夹附申请表;
试验计划第二期的受惠护老者为2000名(已受惠于试验计划第一期的护老者不计算在内),每名获邀参加试验计划第二期的受照顾长者只可由一位护老者提出申请及领取津贴,若同一位获邀长者有多于一位护老者,他们须自行协商由哪一位护老者提出申请及领取津贴;
申请人须于2016年8月31日或之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将填妥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所需文件,寄回或交回社署关爱基金组:
护老者及与其在港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受照顾长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护老者拟用于自动转账领取津贴的指定银行帐户文件副本(须为护老者以个人名义开设的本地港元储蓄/往来银行帐户,文件须清楚显示帐户持有人之姓名及帐户号码)。
4.审批申请
申请会由社署审批,完成审批后,社署会向申请人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并向符合资格的申请人转介护老者支援服务;申请人须于试验计划第二期开始时(即2016年10月1日)符合所有资格方可受惠,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最早可于2016年10月开始获计算津贴。
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毋须递交相关的入息证明文件。社署会在处理申请或发放津贴期间抽查个案,并要求有关人士提交详尽的经济状况及相关资料以供核实。
5.申请及领取津贴须知
接受护老者支援服务
符合资格的护老者会由社署转介至一间协助推行试验计划第二期的认可服务单位(下称「服务单位」)接受护老者支援服务。社署会按受照顾长者的长期护理服务申请的负责社工所属的单位或长者所住地区等情况编配合适的服务单位予护老者及其受照顾长者。
领取津贴期间,护老者及受照顾长者须与服务单位社工定期会面(包括面谈及或家访)及接受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支援服务。
护老者在首次与服务单位的社工会面时,须填报「护老者声明书」,简述为受照顾长者提供的日常生活照顾,并交回服务单位存档。
护老者须每月按时向服务单位提交已亲自确认的「照顾时数表」[4]以安排发放津贴。
服务单位的社工会定期与护老者及受照顾长者会面,以了解长者的情况及护老者的照顾能力,让社工可提供适切的辅导,以巩固/提升护老者的照顾能力。社工亦可就长者/护老者的福利需要及照顾计划提供支援和辅导,并在有需要时转介受照顾长者及护老者接受合适的社区支援服务。
服务单位的社工亦会与受照顾长者的长期护理服务申请的负责社工保持联络,确保长者获取所需的照顾服务。
除因长者搬迁以至牵涉转换申请轮候资助长期护理服务的负责单位外,在一般情况下社署建议护老者应持续接受同一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支援服务。如因长者搬迁而需转换服务单位,护老者须向正为其提供服务的服务单位提出有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例如新住址资料),该服务单位会将有关资料转交社署以安排转介至另一服务单位继续跟进;惟在社署未正式确认已安排另一服务单位前,原有的服务单位会继续为该个案提供护老者支援服务。
参加护老者培训课程及评估研究
服务单位会为护老者介绍/选择合适的护老培训课程,或按受照顾长者的情况,建议护老者参加特定的培训课程,以提升照顾能力。
护老者出席培训的时数可计算为照顾时数。如有需要,服务单位亦会为护老者提供适切协助,例如为受照顾长者安排暂托服务或义工到访服务,让护老者能参加培训,或暂时纾缓其长时间照顾长者的压力。
如护老者参加收费的护老培训课程,护老者在试验计划第二期下可获发还合共最多1,000元的培训费用。护老者须向其服务单位提交已缴交的培训课程费用的正本单据,以实报实销方式申领发还培训课程费用,申领获确认后会由社署关爱基金组向护老者发还有关费用,并将之直接存入护老者用以领取本津贴的银行帐户。
护老者须配合社署/社署委托的研究小组为试验计划第二期进行意见调查及评估研究。
津贴发放
护老者须向其服务单位提交每月填报及亲自确认的「照顾时数表」,方可获发放津贴,并须于服务单位指定的日期前提交该表,以在当月获发放上一个历月的津贴;否则,津贴将会顺延发放[5]。
护老者经服务单位检视所提供照顾时数后,可每月获发放2,000元津贴;如护老者需要同时照顾多于一名长者,第二位长者必须于2016年2月29日或之前已在中央轮候册轮候资助长期护理服务,而认可服务机构认为该护老者有能力适合同时照顾超过一名长者,该护老者则每月可获发放最多4,000元津贴。每名护老者可获发放的津贴为期最长至2018年9月止。
领取津贴期间,如护老者/受照顾长者的家庭或身体状况有变以致不再符合领取津贴的资格(例如长者已入住安老院舍/离世/离港/需长时间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护老者开始领取综援/长者生活津贴/伤残津贴/离港等),护老者须立即通知社署或其服务单位,以停止发放津贴。护老者所领取的津贴将由长者情况改变时的下一个历月停止发放。
由于每位受照顾长者在同一时间只可有一位护老者申请护老者津贴,如该护老者于试验计划第二期完结前已停止领取津贴,其他符合资格的护老者可于3个月内向社署重新提出申请。如新的申请者获确认符合资格,其可获发放的津贴期最长至2018年9月止。
护老者如基于某些原因,例如短暂离港或入住医院接受诊治,又或因受照顾长者短暂离港、短暂入住医院接受诊治或入住院舍接受暂托服务等,而在某历月内有一段时间未有/不需为受照顾长者提供照顾,以致该月未能提供每月最低要求照顾时数,护老者于该月将不会获发津贴。惟若护老者仍能于该月提供每月最低要求照顾时数(长者入住院舍接受暂托照顾或护老者/长者离港的时段将不获计算照顾时数),他仍可获发放该月的津贴。
6.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确及完整。如有关资料有任何改变,申请人须尽快向社署关爱基金组或所属的服务单位申报。社署抽查其个案时,申请人必须提交详尽的资料以供核实。如社署核实有任何多领的津贴,申请人必须退还。此外,申请人须详阅申请表第六部分「申请人声明及承诺」,并签署确认。
7.查询
社会福利署关爱基金组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0楼1007室
电话:34223090
传真:34279890
电邮:ccfenq@swd.gov.hk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下午1时至2时休息)
社会福利署热线:23432255
社会福利署网页:www.swd.gov.hk
关爱基金网页:www.communitycarefund.hk
[1] 如受照顾长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超过三个月,则属长时间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亦不符合试验计划第二期的受惠条件。如在计划完结前(即2018年9月或之前),受照顾长者可以离院重返社区,并于离院后没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顾服务,有关护老者可联络社署关爱基金组,以便检视其是否符合资格申请。受惠于试验计划第二期的护老者,可获发放津贴最长至2018年9月止。
[2] 护老者提供予长者的照顾指日常生活的独立活动,例如膳食、家务、药物管理、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及接送服务等,及/或长者日常生活中所需的个人照顾及协助,例如协助长者走动、穿衣、如厕及个人卫生等。对于部份照顾患有认知障碍症长者的护老者可能需要先平复有关长者的行为或情绪后才能提供上述日常生活照顾,所涉及平复有关长者的行为或情绪的时间亦可计算在内。另外,护老者出席培训的时数亦可计算为照顾时数。
[3] 意指与申请人在港居于同一住处,并有紧密经济联系的住户(但不包括因雇佣关系所引起的经济联系)。此定义包括家庭成员及共同负担或须共同负担生活所需的人士,有关家庭成员及/或人士必须为香港居民。而家庭每月入息则以递交申请表月份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例如申请人在2016年8月份递交申请表,他便须申报2016年5月至7月的平均收入;在申报的三个月以外时间收到的收入则不须计算在内);在申报的三个月以外时间收到的收入则不须计算在内。若不属按月发放的收入,(例如双薪、花红、股息等,则须摊除有关时段计算其平均值),收入包括以下项目:
(1)工作收入:薪酬、双薪/假期工资、工作津贴、花红/奖金/佣金/小帐、提供服务的收入及经商利润等。
(2)其他收入:子女供养、亲友的经济资助、赡养费、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孤儿寡妇金或恩恤金、投资利润、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租金收入等。
入息并不包括须支付的强制性雇员强积金供款、政府提供的经济援助、慈善捐款及关爱基金其他援助项目提供的支援等。
[4] 服务单位的社工与护老者会面时,将会提供有关表格。填报「照顾时数表」的时间是以一个历月为单位,每月最后一天为该历月的完结日。
[5] 津贴发放的例子:跟进护老者甲的服务单位规定护老者须于每月的6日之前亲身提交已确认的「照顾时数表」。护老者甲于12月3日向其服务单位提交了11月份的「照顾时数表」,并获单位核实,他将可于12月底获社署发放11月份的津贴。但若护老者甲于12月7日才向其服务单位提交11月份的「照顾时数表」,他将会在1月底才可获发11月份的津贴;如他于1月依时(即1月6日之前)提交12月份的「照顾时数表」,他会于1月底同时获发11月及12月两个历月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