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12〕15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促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苏府〔2011〕195号)精神,结合昆山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社会养老服务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别于传统家庭养老的新型养老模式。我市于1988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11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达13.5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8.65%。老年人群呈现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空巢多等特点,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近年来,全市各区镇紧紧围绕老年人服务需求,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市社会养老服务还存在总量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社会养老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是细化落实民生幸福生活的重要举措,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对于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切实把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明确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 指导思想。根据《昆山市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要求,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扶助、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多元化、均等化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昆山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2. 总体目标。以不断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基本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设施先进、投资多元、服务规范、城乡一体、市民满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由特定人群向社会公众拓展,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老有所养”向“老有颐养”、“老有乐养”跨越。到2015年,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40张以上,90%的老年人享受由社会化服务提供的自助式养老,6%的老年人享受由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组织提供的互助式养老,4%的老年人享受由养老机构提供的集中式养老,让老年人充分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全面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
3. 加快区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区镇养老服务的投入,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养老服务倾斜。改善区镇敬老院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等多种服务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各区镇在规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时,要注重老年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方面服务需求。
4. 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功能多样化。充分发挥居家养老基础性作用,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构建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居家养老管理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三级组织网络。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种需求,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积极扶持养老机构和社区开设老年心理咨询室,并充分发挥志愿者和老年人组织作用实施精神关爱。
5. 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适应老年人集中养老的需求,落实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扩大养老床位总量。鼓励将基础条件较好的闲置房屋、私人住宅等改建为护理院和托老所等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
6. 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手段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努力为广大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物业维修、精神关爱、应急救助等服务。到2015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
7. 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依托市人保局培训指导中心定点的培训基地,对养老服务人员加强技能培训,着力培育具有资质的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促进养老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及居家养老服务员上岗培训率达100%。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开展为老服务。
四、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
8. 落实项目优先审批。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确因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9. 实施用地政策倾斜。各区镇、各部门要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优先安排老年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其中,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用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对规模较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房地产建设前期规划;对利用闲置房屋开办养老机构,并经民政部门同意,在符合城市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用地审批手续。
10. 完善医疗服务机构。经卫生部门审批成立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服务站,社保部门应及时给予医保定点。同时,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完善社区医生上门服务制度,不断建立家庭责任医师制。
11. 提高养老经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按上年度6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数,以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不含各区镇原来对“三无”、“五保”老人的保障经费),由市、区镇按4:6的比例列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养老服务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等。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助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市社会福利院建设、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及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12. 提供金融贷款服务。不论公办还是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金融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凡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以放宽到30万元,并享受我市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优惠政策。
13. 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对新建的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实行养老特岗补贴。鼓励为老服务组织实行员工制,建立服务人员凭职业资格等级得到提升使用、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的激励机制。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根据服务年限,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的特岗补贴;凡养老服务组织吸纳具有社工专业资格人员从事为老服务的,按社区工作者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五、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15.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加强全市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建设,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工作职责。
16. 加大投入力度。各区镇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17. 强化督查指导。各区镇、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
18. 建立行业管理。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制订养老机构建设质量标准和等级评估办法,实现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加强养老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大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19. 营造社会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学习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思想职工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类敬老、爱老、助老先进事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