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江津府发〔2013〕68号
  • 成文日期:2013-09-24
  • 发布日期:2013-09-24
  • 主题关键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社会,养老机构
  • 标  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13-09-24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我区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加速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办发〔20122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2012年末,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30万人,我区老龄化水平为20%,超过全国5.7个百分点,高居重庆市第一位。目前,全区共有养老服务床位数7600张,其中社会办养老服务床位数只有1000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床位数仅25.3张,且大多数养老机构设施不全、功能单一,远远不能满足养老需求。制定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数量、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有利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消费、增加社会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层次多样、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社会办养老机构须经区民政局批准,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根据举办目的和机构性质,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区工商分局办理法人登记,民间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区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国有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区编委办理法人登记。对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完善建设手续或租赁改建手续,并按国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设的照料型和护养型社会办养老机构,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同性质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全区力争新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3000张,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一)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布局规划。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点专业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提高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和社会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选择一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度高的服务组织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发展一批社区养老项目,新建一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不断提高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


(三)加快建设中高档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方式,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独资、合作、参股、捐资、捐物等方式,建设或支持建设一批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力争到“十二五”末建设12个环境优美、品质优良,以市场高端服务为主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层次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政策扶持


(一)扶持范围

经民政部门审核,并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99)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要求,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养老服务企业登记证书)和《重庆市养老机构证书》,并投入使用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优惠政策

1.用地保障。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新建和扩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农村养老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2.税费减免。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居民家庭同价,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养老机构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免收养老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资金补贴。自2012年起,新建和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10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对其新增床位除市财政给予每张4000元的建设补贴外,区财政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

租用房屋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50张以上、房屋租期5年以上(含5年),对其新增床位除市财政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外,区财政给予每张5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200张床位。

补贴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后由区财政分期拨付。其中:运营之日起满三年拨付40%、满四年拨付40%、满五年拨付20%

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接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按照接收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拨付供养金和管理运行经费。享受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自享受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向经营。

4.人员培训。社会办养老机构要组织在岗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凡经培训考试和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力社保部门免收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将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实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养老护理员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5.用工支持。具有本区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与本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办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6.医疗康复。对具备医护专业人员和设施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医院、门诊部、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养护人员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报销。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具备自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与附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由协议医院提供医疗服务。


(三)申请方式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建设补贴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严格执行《江津区民办社会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补贴申请期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媒体负面曝光,经区民政局年检合格;

2.入住老人档案资料齐全,各类管理记录完整;

3.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4.床位入住率达到50%以上。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年分别于4月和9月向区民政局上报建设补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3.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4.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批复(或备案证书)、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证明文件。利用自有房屋或租用房屋改扩建养老机构的,提供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租用房屋协议书及房地产权证;

5.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

6.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7.养老机构食堂《卫生许可证》;

8.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证书。

区民政局收到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评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支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区民政局牵头,发改、财政、建委、人力社保、国土房管、规划、卫生、人口和计生、国税、地税、工商、消防、金融、供电、供水、燃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定期研究,统筹解决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中的问题。


(二)搞好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宣传报道,引导老年人树立新的消费观念,努力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养老机构应围绕老年人需求,不断推出新的老年服务产品,开展体验销售、真情销售、微利销售等,并进行恰当的定位宣传,促进养老服务业的良性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要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规范养老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擅自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擅自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区民政局和财政局每年对享受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应收回各项补助资金,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养老服务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服务机构土地资产的,如土地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如土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按照相关文件或出让合同的规定处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3年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