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平政办〔2010〕37号
  • 成文日期:2010-05-05
  • 发布日期:2010-05-05
  • 主题关键词:居家养老服务站
  • 标  题: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平和县2010年建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平和县2010年建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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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平和县2010年建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1037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等部门制定的《平和县2010年建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平和县2010年建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实施方案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老龄办

20105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漳委〔20101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06号),以及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关于印发〈全市2010年建立60个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民〔201060号)精神,现就我县落实2010年建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以满足广大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为重点,以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为抓手,逐步改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网络、强化服务队伍、培育服务组织和规范服务管理,扎实有序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09年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在全县建立5个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其中城镇社区4个、农村社区1个)。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在社区(村)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服务站为纽带的为老服务体系,整合各种资源,协调各方力量,立足现有条件,为社区(村)老年人提供不少于5项的居家养老服务,初步形成当地政府实行购买服务、专门机构提供优惠服务、志愿者队伍提供无偿志愿服务的工作格局。

 

三、基本建设标准

 

建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规范名称。依托社区(村)老年活动中心(室)、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办公场所等服务场所,就近开展为老服务,挂“××乡(镇、场、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或“××乡(镇、场、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牌匾。

 

(二)有服务场所。坚持因地制宜,重在实效,整合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为老服务资源,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缺乏问题。有条件的社区要尽可能提供专门的服务用房。

(三)有工作制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制度,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方式和工作流程等。通过制定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监督评估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实现依规服务。有关制度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等尽可能上墙或印制成便民手册,方便社区老年人知晓。

 

(四)有工作队伍。工作队伍包括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服务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可从社区(村)干部或工作人员中选派,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服务队伍包括:(1)专兼职助老服务队伍,人员可由社区(村)工作人员和助老服务员组成;(2)志愿者服务队伍(包括低龄老人志愿者服务队伍、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等);(3)专业服务队伍,由社区(村)中具备家政、水电维修、医疗等专业特长的人员组成。

 

(五)有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人员、专()职助老服务员等工作人员职责。工作职责主要应包括服务理念、职业道德规范、工作内容或服务项目、业务技能标准、相关待遇、监督约束规定和相应的奖惩措施等。通过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定位和责任,实现规范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基本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居住在辖区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和志愿服务。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由政府以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服务。

1、无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年满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本社区或在本村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革命“五老人员”以及百岁老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2、低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以下老年人:(1)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指子女不在社区或本村居住生活的老年人);(2)未享受民政各种救助的8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3)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有很困难的老年人。

3、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能力,需要日托、送餐或上门照料等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4、志愿服务对象。社区(村)内所有老年人,重点是“空巢”老人、高龄、病残老人,由志愿者上门开展服务。

 

(二)服务内容。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聊天、心理咨询、代购代办、为老维权等服务。服务内容可先易后难,条件较好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可多一些;条件较差的社区(村),可依托现有资源形成服务网络,开展某些方面的服务,再逐步增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的内涵、拓展服务领域。

1、安全保障服务。通过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助老服务员、社区(村)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通过定期打电话、走访、探视等形式,加强对“空巢”老人等的帮扶联系。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助机制,在老年人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得到及时、快捷、有效的救助和帮助。

2、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日间托老、购物、配餐、送餐、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和洗衣、打扫卫生、家电维修等一般家政服务。

3、医疗保健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4、文化体育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组织健身团队等,组织引导老年人参加学习培训、书法绘画、知识讲座、图书阅览等;积极引导老年人参与各类文体活动。

5、精神慰藉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交流、谈心沟通、心理咨询、聊天等服务。

6、老年维权服务。主要依托村(居)老年协会开展“一访四查”活动(即定期走访老年人家庭,检查老年人吃、住、穿、医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于严重的虐老侵权案件,要帮助老年人诉诸法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7、其他方面的服务。根据老年人不同年龄及不同生活状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其它各类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应急救助服务热线或结合家政服务热线等开展为老服务。

 

(三)服务方式。各乡镇(场、区)可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按照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不同,居家养老服务方式主要包括:

1、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政府通过向特殊困难老年群体发放助老服务券等形式,持券老年人凭券自主选择由民政部门指定爱心超市(商店)或由社区(村)助老服务员、家政服务公司等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2、社会组织服务方式。创造条件,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团体或机构,同时鼓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发挥其为老年人服务的作用。

3、社区专项服务方式。通过设立老年人活动中心(室)、“托老所”、“日间照料室”、“老年人爱心餐桌”等品牌项目,依托社区(村)开展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

4、志愿者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社区内、外的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组成志愿者队伍,为高龄、“空巢”、病残老人提供服务。

5、邻里互帮互助方式。积极倡导邻里间开展互帮互助、结对子等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五、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

根据上级要求,由社区(村)申报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报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再经县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审核确定后,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含社区名单和申报表)。420日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

1、建立服务场所。整合修缮现有的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和为老服务资源,达到室内有健康室、棋牌室、图书室、文化娱乐室、老年学校等,室外有老年文体活动场所,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创造良好条件。5月底前完成。

2、建立信息档案。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普查登记,包括姓名、年龄、身体状况、家庭人口、经济收入、服务类型等信息并录入电脑。医疗所要建立60周岁以上老人个人健康档案。5月底前完成。

3、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站规章制度,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方式和工作流程,并上墙或印制成便民手册。6月底前完成。

4、建立工作队伍。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包括专兼职助老服务队伍、志愿者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队伍。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职责和管理人员、专(兼)职助老服务员等工作人员职责。7月底前完成。

5、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按照有规范名称、有服务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工作队伍、有工作人员职责等“五有”标准,挂牌成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7月底前完成。

6、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按照服务内容、方式和工作流程,扎实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确保取得实效。9月底前完成。

 

(三)检查验收

在项目实施中,民政、财政、老龄等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的指导和帮助,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根据要求加强检查督促和评估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汇总上报。58月要每月上报一次,910月每半月上报一次。8月底前做好迎接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对我县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工作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准备工作;910月期间,做好迎接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的全面评估和验收准备工作。县里并将根据项目进度和评估结果拨付省、市补助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按时完成,各乡镇(场、区)要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精心谋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财政部门要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老龄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参谋助手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共享信息、通报情况,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的落实。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文〔201072号)要求,从自身职能出发,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财政、民政部门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服务对象购买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配置专职助老服务员经费补助、改善居家养老服务站硬件设施等方面,确保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有效运转。同时,要对当年列入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的社区(村)给予适当的配套资金补助,并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保障。项目所在乡镇(场、区)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及时、足额拨付到社区(村),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