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河政发〔2015〕45号
  • 成文日期:2015-12-30
  • 发布日期:2015-12-30
  • 主题关键词:河池市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
  • 标  题: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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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发〔201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30日

 

河池市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我市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河池市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全面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服务优良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桂西养生养老长寿产业示范区,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和特色养老产品,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人人享有,多样性的养老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目标。

1.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乡,城市社区建有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全市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村委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张以上,公办养老服务床位达到18500张以上、民办养老服务床位达到2000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比例不低于50%。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2.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教育、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异地养生养老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市机构养老、社区和居家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及相关养老服务提供5000个以上就业岗位。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生产老年人产品和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形成具有一定规模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

3.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信息技术有效应用,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大力发展养老事业,提升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一)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面积不少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和布局。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具备条件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市中心城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一由民政部门会同街道、社区提出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等意见,提交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后,统筹相对集中安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切实抓好新建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举办或运营餐饮服务、日间照料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在现有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到2016年底完成相关试点工作。


(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改造设施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争取将40%的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建设成为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居家养老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福利中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敬老院、五保村、农村幸福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拓展社会寄养、日间照料等多种功能,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老人、残疾老人、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提供养老服务,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农村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全市重点建设好150个农村幸福院、120个村级示范性老年协会、10个农村养老服务中心、11个乡镇示范敬老院。


(四)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托底作用,加大财政投入,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低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到“十三五”末,建成市老年公寓综合楼,新增床位300张;市东江养老康复护理园,新增床位500张;市养老示范中心,新增床位500张;市社会福利院通过对外托管和功能调整,用足现有的150张养老床位;宜州市社会福利院老人楼,新增床位200张;天峨县老年公寓,新增床位200张;巴马县老年公寓,新增床位300张;凤山县老年公寓,新增床位200张;大化县老年公寓,新增床位200张。其他县也要分别建成1所2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


(五)健全社区老年功能。

各社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行政村要尽快完善老年人活动中心(室)及室外活动场地。建立健全基层老年协会,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要整合资源,加强社区养老服务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好整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专业机构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六)建立法律服务与援助制度。

加强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服务养老产业和老年人。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符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公安部门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三、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建设桂西养生养老长寿产业示范区。

依托我市环境优势和气候资源,结合休闲旅游、养生长寿健康等产业的布局,大力发展旅游养生、“候鸟型”养老和养老地产,培育发展特色健康养老产业,打造一批养生养老、旅游特色养老等品牌。在东兰、巴马、凤山、大化、天峨、都安等县建设一批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施设备完善、规模较大,集休闲娱乐、医疗康复、精神慰藉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以此带动全市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二)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领域。

1.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降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确保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方便快捷、公平公正。

2.推进“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模式。鼓励各级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进行运营,推动养老服务资源市场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市社会福利院通过“公建民营”的模式,扩大养老服务规模,提高养老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成为社会养老服务的示范基地和培训基地。


(三)大力开发养老服务产品,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升级。

围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开展面向老年人食品、药品、保健品、日常生活用品和康复辅助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生产,特别是结合我市长寿资源,逐步形成具有河池特色的养老服务产业体系。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覆盖领域广、受益老人多、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养老服务企业。同时,对日间照料、医疗康复、居家服务、精神慰藉、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等重点加以扶持,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升级,推进养老服务市场走上规范、有序、快速发展的轨道。


四、深化改革,创新服务供给方式


(一)加大医养结合扶持力度。

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重点发展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含临终关怀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推动医养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护理站,或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点,开展医疗服务,健全医养服务机制。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推荐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二)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

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志愿活动。


(三)创新居家网络信息技术服务。

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在政府、市场与居家老人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功能互动的养老服务智能化平台。


五、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完善保障政策


(一)明确土地供应政策。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优先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养老用地监管,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对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通过整合、改造、转换或改变用途等方式,用于发展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二)加大税费优惠支持力度。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的比利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也进行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落实金融投资政策。

要加大政府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符合政策、前景较好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及养老服务业增加信贷投入,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和平台为社会兴办养老机构提供咨询、资产管理等服务,探索开展养老财产信托服务。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大力推广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


(四)建立补贴支持制度。

制定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实施细则,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对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可转入养老机构;接收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对象入住的,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额支付。


(五)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职业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等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探索在高等院校实施养老护理员委托培养机制,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用工培训和用工引进,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培训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制定优惠政策,实施入职奖补,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加快培育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医疗、教育、法律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一定时长的志愿者服务。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河池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统筹协调,研究推进政策措施,明确和落实目标任务。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工作。要明确市、县(市、区)职责分工,市级主要负责养老服务业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的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养老服务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健全监管机制。

1.加强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督。

2.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未达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3.加强对养老机构安全的监督检查。提高养老机构消防、卫生、人身财产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养老机构零事故。


(三)营造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在社会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适时表彰命名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和“孝亲敬老”模范个人,及时宣传助老为乐的好人好事,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