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南政综〔20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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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关键词:养老服务业
  • 标  题: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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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149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每个县(市、区)有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1所“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得到发展,海峡西岸著名的山水休闲老年旅游和养生目的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老年服务逐渐从一般的家政服务和生活照料向智能化发展,智慧养老服务规模逐步扩大。

——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项目,制定和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加快养老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体育、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保障基本养老服务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由市、县社会福利中心实行无偿供养,农村“五保”老人由乡镇敬老院实行无偿供养。对低保家庭的失能老年人,按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对低收入、失独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对高龄老人实行高龄补贴制度。在满足政府供养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市、县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提供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2、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孤老优抚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经本人同意,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对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保老人,确需进入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予以确认,凭确认文件入住养老机构,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延平区由市、区按4555比例分担。

 

(三)确保养老用地用房

1、加强用地规划。2014年起,各县(市、区)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可将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保障用地需求。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3、明确供地方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4、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方,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方,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5、落实社区养老用房。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在2‰的预留社区用房中,要确保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于201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10000人以上150平方米、5000-10000100平方米、5000人以下5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它用。推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人口集中、数量达8000人以上的社区要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多渠道筹集解决。

6、建设农村幸福院。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规划建设农村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并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幸福院。发挥慈善组织在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8、鼓励用房改造。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原建筑物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住建、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发改、国土、住建、房管、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9、加强公建配套。2014年起,启动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2015年前,所有新建小区、新扩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服务场所无障碍率应达到100%,已建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的无障碍改造率达70%

 

(四)对养老机构分类给予税费优惠

1、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2、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3、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前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和我省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1、加大养老服务业资金投入。市级和各县(市、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教育、老年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2、提高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2014年起,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安排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负责人未经培训和护理员持证上岗率低于85%的养老机构不得享受床位运营补贴。

3、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转经费。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公共财政投入机制的意见》(南政办〔2013117号),并逐步提高筹集标准,所筹资金在确保用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按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每年不少于20000元标准予以补助,确保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正常运转。对已建成的幸福院等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负责,按每个每年不少于5000元标准补助其运转经费,县(市、区)、乡镇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4、筹集农村养老资金。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5、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探索租金贷款等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强化与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同业合作,统筹各类表内外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以子女担保或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老年金融消费新模式。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6、增加养老信贷投入。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各级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中将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整合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的交换共享,引导金融机构跟进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加强银企合作,重点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产品的行业产业、老年生活设施等信贷服务。

7、建立养老责任险投入机制。尽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法确定保险责任,明确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比例,促进辖区内入住老年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责任保险,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购买相关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入住老年人购买长期护理、重大疾病、补充养老等保险产品。

 

(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1、改革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政府供养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支持有实力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推动形成便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3、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养老年产品研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打造具有闽北特色的慈善品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老体协组织,支持成立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努力构建老年体育健身服务体系。

4、积极发展老年教育。市教育局配合老干局、民政局(老龄办)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发展。各县(市、区)要有独立的老年教育机构。持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支持市、县、乡、村四级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力争35年内还未达标的7所县(市、区)老年大学达到省级示范校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规划建设独立的教学场所。充分利用部分合并撤销后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寺庙、礼堂等,改建成老年学校或老年活动中心。至2020年,各乡镇、社区老年学校普及率达100%,行政村达90%以上。老年人入学率达18%。有条件的学校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老年教育。充分发掘教师资源,提升老年教育师资力量,推进“精品教程”建设。依托电大和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发展老年远程教育。

5、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各县(市、区)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体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老年体育工作,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至2020年,市本级和每个县(市)要建成一个综合性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健身活动场所发展至6000处;老年健身辅导站(点)发展至3100处,老年健身辅导员发展至5000人。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体育项目辅导员培训,推广、创新、普及体育健身项目。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至2020年,老年人体育健身人口比例达55%,行政村老体协建协率达100%

 

(七)建立养老服务队伍

1、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县(市、区)要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所需经费由各地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列支,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2、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市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开设社会工作、老年服务、心理学、老年医学等社会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专业人才。

3、实施从业优待。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证书与省公务员局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按所聘任岗位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联合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标准指导线。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4、发展志愿者队伍。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依据青年志愿者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点,分类别成立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电器维修等类型的志愿服务队;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回馈制度。2015年底前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对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

 

(八)加快实现医养结合

1、增强医疗服务能力。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各县(市、区)要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加快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先行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并逐步推广,至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拥有一个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

2、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以居民健康信息系统为依托,逐步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并实现慢病管理。医疗康复机构的信息系统逐步与我市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每年为辖区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率达70%以上。

 

(九)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1、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食药监部门要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设立咨询服务窗口,由专人负责,为我市有意向开发、生产老年人医疗器械类康复辅具、保健食品和药品的企业,提供相关产品开发、生产所涉及法规和技术的全程咨询服务。对申请办理以老年人为消费群体的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审批业务,设立审批快捷通道,实行优先特办审批、全程跟踪服务和限时办结服务。

2、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我市独特的生态旅游资源优势,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养生、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特色医疗养老服务基地,打造养老品牌。吸引国内外养老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入驻,集聚上下游企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

3、开发养老金融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养老能力。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并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

 

(十)完善行业监管

1、规范审批。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由举办人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省上相关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具备民办非企业申请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违规建设的养老机构,规划、住建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养老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设施土地资产的,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事业发展。对将土地、设施违规用于非养老服务等行为,民政、规划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查处,直至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证书,并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

2、规范收费。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可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养老机构要按照备案价格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民办养老机构在获得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3、建立监管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进行定期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住建、财政、卫生、消防部门职能的,相关部门要协同做好等级制度订制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住建、财政、卫生、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定期联合检查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未达标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收回床位建设补助资金,停发床位运营补助。

4、建立养老服务业考评机制。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将养老床位建设作为刚性指标,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评估;依托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等情况进行评估。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轮候顺序。

各县(市、区)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和本意见要求,按时序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市直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46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工作任务

序号

任务分工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1

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二)保障基本养老服务

2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

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三)确保养老用地用房

3

加强用地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市规划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4

保障用地需求、明确供地方式、实行优惠地价

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5

落实社区养老用房

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规划局、住建局

2014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6

建设农村幸福院

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7

鼓励用房改造

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规划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消防支队、环保局、卫生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8

加强公建配套

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残联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四)对养老机构分类给予税费优惠

9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给予税费优惠

市地税局、国税局、信息化局、卫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文广新局、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10

加大养老服务业资金投入、提高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经费、建立养老责任险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1

筹集农村养老资金

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2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增加养老信贷投入

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南平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推进,适时出台专项政策

13

建立养老责任险投入机制

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14

改革公办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5

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4年初启动实施

16

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

市信息化局、经贸委,各县(市、区)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17

积极发展老年教育

各县(市、区)政府,市委老干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国资委、教育局、宗教局、南平社区大学(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南平分校)

2014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18

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七)建立养老服务队伍

19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0

开设养老服务专业

市教育局、卫生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1

实施从业优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财政局、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2

发展志愿者队伍

市民政局、团市委

2014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八)加快实现医养结合

23

增强医疗服务能力

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4

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

市卫生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九)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25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贸委,各县(市、区)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6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

各县(市、区)政府

2014年启动实施

(十)完善行业监管

 

27

规范审批

市民政局、工商局、规划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8

规范收费

市物价局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29

建立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规划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卫生局、消防支队

2014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30

建立养老服务业考评机制

市民政局、统计局、工商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4年第三季度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