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截止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4.6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3.2%,已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阶段。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遵循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酒泉、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村(农村社区),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
3.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将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并适时提高供养标准。城乡“三无”老人需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及时纳入养老机构供养。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由政府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4.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精神,完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和残疾老人、困难老人生活补助制度。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实行免费。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的活动。
5.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县(市、区)政府要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楼房低层,并相对集中进行配建。城市要整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资源,推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农村要结合“1236”扶贫攻坚和“双联”行动,推进互助老人幸福院建设。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6.创新养老机构运营模式。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优化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指导支持其逐步健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功能。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开发养老用品、提供养老服务,鼓励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冠名捐建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7.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中心(站)应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平台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定期健康体检、心理辅导等服务。
8.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市场。落实和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简化登记手续,规范管理程序,强化市场监管,推动养老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将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等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三无”老人等政府供养对象。将成熟可行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招商引资项目名录,积极引进市外资本来我市投资养老服务业。
9.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采取医疗养老一体化管理单独核算模式,鼓励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协议委托等合作关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10.加强培育养老服务人才队伍。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依托大中专院校和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实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把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政策。落实养老护理员岗位设置和职称评聘制度,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2020年达到9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养老护理岗位补贴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积极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实际需要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依托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动员、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鼓励支持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发展。
三、政策措施
11.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12.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上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免征房屋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1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并重点向农村倾斜。地方留成的福彩公益金,要将6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三无”老人的供养经费,由当地财政直接拨付养老机构。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从2014年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用房自建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其中福彩公益金部分属于市和市辖区的,由市和市辖区各承担1000元;属于县(市)的,由县(市)承担2000元。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建设补贴。对运转正常且提供的服务质量达到行业要求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同级政府予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社会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地方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给予资助,对运营状况好的城乡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予以补贴。
14.建立金融保险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机制。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养老服务业融资渠道,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以房助养等产品。
四、保障机制
15.健全工作机制。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保障措施,督查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财政、教育、公安、卫生、国土、建设、人社、商务、工商、质监、税务、食品药品监管、金融等部门要各负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16.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有关规定,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和运营评估制度,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改善服务,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等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建立全市养老数据直报系统。价格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养老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等)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支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促进养老服务业规范发展。
17.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党和政府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规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和消费理念。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表彰名社会服务窗口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和“孝亲敬老”模范个人,加大助老为乐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为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18.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将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床位增长率、养老服务人员配备、地方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要细化具体的支持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