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宣传,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我市优待老年人水平,推动全市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突出重点,确保落实各项优待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不折不扣地把各项优待规定落实到位。特别是要着力抓好我市在全省有突破性重点工作的落实:一是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其中,县级财政100元,市级财政60元。二是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高龄补贴,市属应享受补贴人员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应补贴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发放高龄津贴的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是对农村80岁以上特困老年人实施救助。四是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三、完善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有优待义务的公共服务单位,要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制定当地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当地优待老年人规定时,优待标准和范围应不低于《规定》的要求,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老年人优待标准。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许可设立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级老龄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情况、推广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