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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15-08-20
  • 发布日期:2017-01-10
  • 主题关键词: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 标  题: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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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全市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三级网络。立足实际,编制并发布区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监控。

1、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紧急救助等方面远程监护服务。到2020年,我市建设1所示范性“互联网+养老”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12349”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系统,市、县(市、区)两级全面开通服务热线,普及推广“一键通”为老服务技术,畅通沟通求助渠道,在此基础上,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中心。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加盟,不断向县城、乡(镇)和农村延伸,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2、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有关规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养老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完善服务功能,全面开展日间照料、家政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餐饮配送等养老服务内容,满足老年人的不同服务需求。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3、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允许村集体经依法批准后,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兴办农村养老机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鼓励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和相关政策建设农村幸福院。对新建达标的农村幸福院,政府给予补贴。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共建、共享综合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扩展功能,为农村留守老人、失能及半失能老人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


(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资金补助等扶持政策,鼓励个人兴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社会资源,兴办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吸引境外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2、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办养老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升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五保”、“三无”、优抚、低收入及重度残疾等特困老年群体养老护理需求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床位向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3、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逐步实现社会化运营。


(三)大力发展养老产业

1、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要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鼓励开发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2、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我市区位优势,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集休闲养生、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特色医疗于一体的养老服务基地和产业群,打造养老产业品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吸引养老服务企业入驻,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


(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常见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鼓励社会资本兴办老年护理和康复机构。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做好定点就医管理,积极推进省内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并探索京津冀地区范围内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五)加强行业建设。积极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职业资格认定等工作,实现社会养老服务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服务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新格局。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投融资政策。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政府债券要按规定用途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按照省制定的具体办法,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险,各级可对养老机构参加保险给予补贴。鼓励引导保险公司承保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和老年人助老健康御险。


(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市、区)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充分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租赁、市场出让方式供地;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按有关规定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取暖等日常生活消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为自建且养老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每个床位补助不低于5000元,受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建设补助款;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有床位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000元的运营补贴;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按《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执行。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市、县两级应将5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同时,健全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的生活困难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五)落实医疗卫生服务政策。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活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卫生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大力支持。对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


(六)加强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人才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支持在市内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采取订单式培养计划,加快培养专业人才。鼓励高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就业。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动服务机制。

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该考核鉴定证书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建立分级培训鉴定机制,要依托行业协会,分别建立护理员培训机构和鉴定机制,市、县级培训机构要组织好初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鉴定。到2020年,所有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率达到100%,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技术达标、爱岗敬业、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相匹配的养老服务队伍。


四、组织领导


(一)编制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空间布局、设施建设、土地供应、重大项目、资金投入、政策保障,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体育健身、老年休闲旅游、老年金融服务、老年宜居住宅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要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体现沧州特色。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更高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住建部门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卫生、规划、住建、人社、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行业监管。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加强老年服务的标准化工作。加快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规范公建民营合作协议,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养老服务性质不变。加强对养老机构床位数和入住老人信息的核定,对虚报床位数、入住人数领取建设和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报告制度。物价部门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依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有利于政府分析、决策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并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进行监督管理。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补助对象均要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服务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


(四)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加大助老为乐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