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崇政发(2016)6号
  • 成文日期:2016-03-14
  • 发布日期:2016-03-14
  • 主题关键词:崇左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 标  题:关于修订崇左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崇左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2016-03-14 分享

关于修订崇左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崇政发(2016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崇左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

2016年314


崇左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2011年112日《崇左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印发实施,201633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修订。)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崇左市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跟随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满一年且年满60周岁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配偶或子女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老年人亲属或老年人所在单位、社区可凭老年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或代办单位(社区)证明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办《老年人优待证》。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老年人优待证》的申领登记、审核和发放工作。制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老年人优待证》发放以后,各地不再另行发放其他老年人优待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照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点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第六条 进一步扩大和完善老年人活动场所,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有条件的公园(广场)要开辟固定或相对固定的老年人锻炼、健身、娱乐活动场所,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建设和完善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及设施,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各级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在无体育赛事的情况下,应免费向老年人开放;鼓励和倡导各级财政差额拨款或社会资助、个人出资的体育场馆、设施,向老年人开放,提供优惠服务;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老年活动场所,也应向老年人开放,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 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八条 老年人凭红色《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司乘人员应对老年人上下车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在实行公交城乡一体化的地区,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的车费,由公交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优惠或减免,经营者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对执行免费或优惠政策的公交企业,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内。对不执行免费或者优惠、减免政策的公交企业,将不予发放燃油补贴和其他财政补贴。老年人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县级以下(含县级)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


第九条 铁路车站应当让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及其陪同人员进入为老年人专设的候车室候车;没有为老年人专设候车室的车站,应在一般候车室内设老年人专座。


第十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一条 对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对90周岁至99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对80周岁至89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及发放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扩大和提高。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承担。




第十二条 邮政、电信部门和银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缴费、取包裹、订报刊等服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减免或者缓交。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方面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挂牌明示,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十五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实施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