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月7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精神,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和规范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机构建设,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我市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复兴千年古镇、重塑世界瓷都、建设生态之城的“瓷都梦”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全市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行政村。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不少于40张,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二)产业规模逐年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陶瓷书画、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抓住高铁时代机遇,依托生态环境良好、旅游资源丰富、交通便捷、区位优越的优势,加快将景德镇打造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老年养生养老目的地,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涌现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一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知名品牌。
(三)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行业标准体系、管理监督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为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重点推进七项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政府引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统筹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全覆盖,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由城市社区向农村社区推进力度,到2020年,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建立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项目,逐步实现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不断壮大,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健全。
巩固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护理性养老床位的数量和比重,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要,缓解机构养老供需矛盾。公办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等服务,同时也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重点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二)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养老设施发展任务、空间布局、规划选址、建设类型、建设规划、建设时序等内容,并纳入总体规划之中。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地要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验收交付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市建成486个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其中:城镇社区202个、行政村284个,覆盖全市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行政村。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要充分利用农家大院、依托村委会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加快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现有老年人口总量及发展趋势,到2020年,按每千名老年人不低于40张床位的要求,推进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本级要尽快建成1所除具有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功能外,还应具备临终关怀、培训鉴定功能及示范作用的,床位数不少于500张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每个县(市、区)要尽快建成1所具有养老护理、康复、医疗、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的养老机构。每个乡镇须完善1所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为主的敬老(光荣)院,并用三年时间改造提升农村敬老院,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
综合发挥公共设施作用。各地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加大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力度,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无障碍率要达到100%。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便利。
(三)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积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模式将养老服务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运营和管理。引导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兴办运营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托养服务。鼓励专业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养老特色品牌。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研究开发养老产品,提供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育老年产品研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打造具有景德镇特色的慈善品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四)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将老年人健康医疗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通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人家庭之间的多方式结合,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
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支持市、县现有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养一体化”医院,积极发挥民办医院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举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
支持养老机构完善医疗康复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或设立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探索医疗机构向养老机构派驻医生、远程会诊等合作方式。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机构对口联系制度,实施定期巡诊、检查等,并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五)切实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提升服务水平。
建立政府出资、学校育才的良性互动机制。参照培养师范生的做法,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育养老服务专业型人才。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和大型养老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到2020年,培训650名以上养老护理员。推进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以“建制度、进社区、做帮扶”为重点,以空巢老人为主要对象,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志愿服务体系。在全市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志愿服务工作站,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宣传志愿服务理念、奉献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志愿服务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和长效机制。
(六)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大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和平台建设力度,全面提高养老服务效率和水平。
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依托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江西省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网络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完善基本数据库,配备具有老年人优待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拓展社会保障卡在为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建立养老服务网站,实现为老服务资源网络化管理。规范收集养老服务行业基础数据,为政府管理决策、公众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到2020年,市本级至少建立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中心,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普遍建立以为老服务热线12349和“一键通”紧急呼叫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等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电子呼叫设备。
完善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建立以采集老年人信息、服务缴费、日常管理的信息系统,以紧急呼叫器为载体的联系平台,以摄像头为载体的监控平台,提高服务的便捷化和可及性。
(七)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支持建立老年用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鼓励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加强规划引导,发挥我市独特的区位优势、生态优势,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的休闲养生、老年文教体和特色医疗养老服务基地,培育一批带动力强、引领作用明显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养老服务品牌,形成产业链长、特色鲜明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三、扶持政策
(一)用地保障政策。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科学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服务用房及场所。全市各级国土部门应会同规划、民政部门科学编制养老机构土地供应计划,加强养老机构用地储备,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新建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通过公租房置换等方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规划、国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二)税费减免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机构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民用生活类价格收费;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减免养老机构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对于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
(三)贷款融资政策。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各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
(四)资助扶持政策。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积极探索公办民营、民建公助的养老服务路子。二是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增加市、县(市、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类别和数量。县(市、区)财政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建设和运营奖补政策。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的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奖补和运营奖补。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按核定床位每张补1000元,最高补助50万元;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补500元,最高补助25万元。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每个补助5-10万元。对养老机构实行运营补助政策。对已开业的一年中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床位数,由同级财政给予每月每人50元/床位普通型床位运营补助或60元/床位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助(运营补助为三年)。对已经运营的一年中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助(运营补助为三年)。三是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连锁经营等方式,跨社区开展服务。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制度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加大对养老服务业资金的投入。
(五)“医养融合”政策。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经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审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收养老人中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就业用工政策。对与本市养老机构(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群体,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有关培训补贴政策。凡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建立支持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公益性岗位开展工作的制度。
(七)老年人福利政策。一是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建立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供养(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根据国家统一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实施办法。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二是逐步建立并健全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三是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对60周岁以上的城镇最低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政府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经评估给予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贫困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补贴由各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护理补贴由各地民政部门支付给为其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人社、税务、建设、房管、国土、林业、教育、卫计、规划、公安、商务、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残联、编办、法制、老干部局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且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和完善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二)建立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老年人口增长和需求,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并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
(三)全面深化改革。设立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采取混合所有制等形式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深化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改革,推进以“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鼓励各地在城乡之间、养老机构之间、跨地区之间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
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大力推行公建民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支持乡镇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四)加强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建立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在基础设施、日常管理、安全防护、服务质量和人员队伍方面的监管,建立相应的等级管理、年检制度和奖惩机制,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支持、引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积极参与省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对象评估体系,使老年人根据评估情况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项目,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