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余府发〔2014〕15号
  • 成文日期:2017-01-04
  • 发布日期:
  • 主题关键词:养老服务业
  • 标  题: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2017-01-04 分享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精神,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机制更加健全、保障更加有力、产品更加丰富。

--养老服务设施明显增加。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养老服务管理不断创新。养老服务政策扶持、人才支撑、标准评价、管理监督、志愿服务等体系基本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制度基本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成并在全市广泛应用,实现与社区、家政、医疗护理机构等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对接。

--养老服务市场更加繁荣。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用品用具、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休闲旅游、老年金融理财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养老服务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形成一批具有新余特色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和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重点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保障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同时,要通过市场方式,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要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加快建设一批示范性公办养老机构,其中,市本级建成1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既要适度超前,又要符合实际、量力而行。

2.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和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原则,引导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老年人口总量和发展趋势,统筹推动建设一批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重点民办养老机构。鼓励企业、个人、社会组织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社区养老机构,就近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托养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并按照收住对象的供养标准拨付补助费。各地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精简审批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3.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各地要加快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托老所等各种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网络。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送餐、居室保洁、医疗陪护、紧急救助、法律援助、心理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支持企业和机构建设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便利。

4.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平台。要完善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生活配套、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增强护理功能,扩大供养规模。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推动转型升级,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选择老年人口相对较多、居住相对集中、交通相对便利、集体经济相对较好、群众相对热心的村庄,整合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老年协会、农家书屋、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资源,建设农村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涉农部门要指导农村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城市资金、资源和资产投向农村养老服务。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二)大力提升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

1.提高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供养标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完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政策,建立供养标准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逐步提高高龄老人补贴标准;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采取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3.统筹衔接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城镇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与基本医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配套,适当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建立分级社会优待办法。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

 

 

(三)积极培育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扶持养老产业发展。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和房地产等养老产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突出做好老年人的康复辅助器具、食品药品、保健用品、服装服饰、信息服务、文化产业等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的开发,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和投资担保。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开设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房地产市场开发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3.拓展养老服务内容。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承接政府或社会委托,提供养老服务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法律服务、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探索“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

 

三、政策措施

 

(一)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确保当地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费用基本满足老年社会发展需求。各乡(镇)要有一所中心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基础上,还要为社会养老服务提供适量养老床位数。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新的运作模式,全面建立和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民主管理参与制以及按劳分配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

 

(二)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新余市城区范围内,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享受以下相应扶持政策:

1.用地保障。养老机构用地优先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为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种养老机构用地可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要求供地。

2.费用减免。民间资本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规费减免按余府发〔201327号文件第七条执行;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省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

3.财政补贴。市、县(区)分别设立养老事业发展基金。对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补贴。对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新建养老机构,开业2年以上,床位数30张(含)以上,入住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2000元,最高补助100万元,分三年付清,其中,前2年每年支付30%,第3年支付40%。补贴资金以养老机构所在地为界限,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3:7的比例承担。对租赁用房办养老机构,且租用期5年以上,按核定床位数每张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50万元,补贴资金、补贴时间、市、县(区)承担比例参照新建养老机构的办法执行。

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服务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不足部分由属地政府按自费对象最低收费标准对机构给予差额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收养社会老人,按收养老人数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服务补贴。补贴费用由县(区)财政安排。运营服务补贴时间限期两年。

4.金融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金融部门在贷款融资方面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利率优惠。保险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涉及养老服务的保险业务,积极推进结合养老服务特点设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养老机构积极投保,实行互助共济,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保障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的利益。

5.医疗保障。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完善医疗服务功能,为养护老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服务。具备医护专业人员和设施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康复医院、护理院、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民办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养护人员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报销。不具备自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可通过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协议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三)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

1.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所在县(区)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相应配套。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万元开办补助经费,用于服务设备购置等。

2.对城镇低保户中的孤寡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百岁老人、重度残疾、80周岁以上的特困老人,由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居家养老补贴;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由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居家养老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按37的比例承担。补贴资金以服务劵形式发放,主要用于老人家庭保洁、配餐送餐、看病陪护等三项基本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连锁经营等方式,跨社区开展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完善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机制

1.建立养老服务业目标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由相关部门明确具体的量化指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2.建立养老服务业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工作经费的投入。各县(区)按上年度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以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业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工作经费的投入。

3.建立养老机构收费审核机制。公办养老机构收住社会老人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民办养老机构自主定价,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4.建立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人才。鼓励专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开展多点执业,为养老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实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分期分批培训养老护理人员,将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范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5.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市、县(区)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倡导社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热线、居家养老“一键通”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认证、筛选和推进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措施。

 

(二)明确目标,全面推进。各地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并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

 

(三)强化监管,规范运行。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余府发〔201132号文件停止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