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增强全社会敬老维权意识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省老年人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坚持以民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条例》深入人心,妇孺皆知。各新闻媒体要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开辟专题或专栏,积极配合学习宣传《条例》活动。要把日常宣传与老人节、敬老日和敬老宣传月的集中宣传结合起来,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敬老维权意识。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构,为老年维权提供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老龄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把解决老龄化问题当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行各业对老龄工作要齐抓共管,在全社会形成构建“大老龄”格局的氛围,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为了促进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各县(市)区老龄办的规格、干部职级可参照市老龄工作机构执行;人员编制可根据省、市加强老龄工作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县(市)区编制总量中调剂补充。
三、落实老龄事业经费和老龄工作发展规划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同步实施。将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我市的老龄事业经费,按全地区老年人口数,从福利彩票收入中,每人每年按1元标准提取;从体育彩票收入中按0.5%提取。各县(市)区老龄事业经费按当地老年人口数,每人每年提取1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要在适当时机建立丹东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多渠道为老年事业筹措资金。
(二)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在市内建一座具有学习、娱乐、体育、健身、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医疗保健、老年托管、餐饮服务等多功能、全方位的综合性老年活动服务中心。各县(市)区都要建设一个规模相当、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老年活动中心,以此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今后,凡是新建、扩建居民小区和棚户改造区,房地产开发商要按照规定给社区“一站四室”留足面积并交付社区使用。过去未建的应予补建,少建的应该补足,改变用途的应予纠正。各社区活动室要挂“老年人企业退离休职工活动中心”牌子,并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增加老年日间照料、老年托管等服务项目。
四、落实老年人的各项优惠政策
认真执行《条例》的规定,切实把各项老年人的优惠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7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
2、60周岁以上、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半价优惠,待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后实施;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免费优待(市内暂时开放101、102、103路公交车)。为确保老年人的乘车安全,老年人乘车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期。
3、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专业训练时段除外)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为60周岁以上、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半价优惠开放;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城市公园和城市公厕要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
4、高龄老人生活补贴。90周岁至95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96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高龄老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高龄生活补贴金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高龄老人的生活补贴金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5、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乡、村公益性筹资、筹劳任务。
6、优惠政策第2、3项适用在我市的外埠老年人。
7、老年人凭各级政府老龄机构免费发放的老年证,享受各项优惠或优待。
按《条例》规定,公益性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实行优惠优待所减少的费用,由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保障。具体办法按省政府另行规定执行。
《条例》中规定的其它各项,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要坚持《条例》规定的项目不减少、标准不降低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