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11〕69号
  • 成文日期:2011-12-02
  • 发布日期:2011-12-02
  • 主题关键词:民办养老机构
  • 标  题: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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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

 

为鼓励和动员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福利领域,加快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和《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意见》(黑民福〔2009〕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本市市区民办养老机构。本意见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政府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个人和外资)投资兴办的,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项目的福利院、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社会福利场所和机构。

 

二、设施建设扶持

 

(一)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以有偿方式供地;国家规定的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证。

 

(二)出入民办养老机构必需的延伸道路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的,列入城市路网配套建设的整体计划。

 

三、资金补助扶持

 

(一)床位建设补贴。

对民办养老机构经营场所为新建、改扩建房屋,新建、改扩建规模在50张以上(含50张)床位,经市、区民政部门考核公示后评定为“星级”民办养老机构的,可按每张床位不高于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1.民办养老机构经营场所为新建房屋的:“五星级”补贴6000元/张,“四星级”补贴5000元/张,“三星级”补贴4000元/张,“二星级”补贴3000元/张,“一星级”补贴2000元/张;2.民办养老机构经营场所为改扩建房屋的,新增床位的补贴标准:“五星级”补贴4000元/张,“四星级”补贴3000元/张,“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补贴2000元/张。新建、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经“星级”评定后,床位建设补贴费分三年按比例拨付,第一年拨付比例为50%,第二年拨付比例为30%,第三年拨付比例为20%;每年拨付数额按照“民办养老机构当年所评星级对应补贴标准×新建(新增)床位数×拨付比例”计算。床位建设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运营补贴。

凡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老人每张床位每年给予600元的运营补贴。当年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老人每张床位每年再给予平均2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奖励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三)救助对象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收养的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收养的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扶养能力)人员,可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按当地国有福利机构收养的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融资扶持

 

金融机构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兴办人,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五、税费减免扶持

 

(一)税务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已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免征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

 

(二)环保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依职权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三)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对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开展捐赠,并对捐赠人予以政策优惠。对企业通过大庆市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支持对象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大庆市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支持对象的捐赠支出,依法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民办养老机构可按成本交纳城市供水、排水设施使用费。对用于服务对象生活的水、电、气、热等,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执行。

 

六、医保定点扶持

 

对民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服务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民办养老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现行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招用人员扶持

 

民办养老机构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在我市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培训补贴。民办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八、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认识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根据职能积极落实本意见要求,共同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国土、规划部门要对民办养老机构用地优先考虑,落实优惠政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以建设民办养老机构名义套取国家用地补贴。财政部门要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各项补贴列出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对各项补贴进行测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开展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金融机构要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提供融资便利,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物价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收费价格监管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开展定期检查,普及消防常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税收方面的减免政策。环保部门和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服务收费企业,要落实好相关项目收费减免政策。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健康检查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民办养老机构招用人员的就业、社保、职业培训鉴定等相关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应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所获“星级”等,实行明码标价。民办养老机构所获补贴资金必须用于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以及其他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民办养老机构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真实上报床位数和入住老人信息。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款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四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