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普政发〔2012〕21号
  • 成文日期:2012-02-17
  • 发布日期:2012-02-17
  • 主题关键词: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 标  题: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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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普洱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普洱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发展普洱市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云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围绕普洱市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人民身体素质为核心,进一步构建体现公益性、可持续发展、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政府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为普洱的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健康幸福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不断满足普洱市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作为全民健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切实履行政府的全民健身事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坚持统筹兼顾,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全民健身事业的协调均衡发展;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积极性,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贯彻执行《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推进全民健身法制化进程;坚持建设与活动并举,重在建设,扎实推进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健康发展。

 

三、奋斗目标

 

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明显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城乡居民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全民健身活动场地设施更加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业日益壮大,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显著增加。经过五年的努力,到2015年末,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日常锻炼次数和锻炼时间逐步增加,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中等及以上强度)的人数达9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38%;老年人经常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人数达12万人,占全市老年人口的40%。

 

(二)加强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提高社会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程度。着力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工程”,加大推进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力度。到“十二五”末,3个县新建改建体育馆(场),使全市70%的县(区)拥有体育馆(场);全市61%的乡(镇)建有灯光篮球场(63个);85%的行政村(844个)和四个边境县28%的30户以上自然村建有公共体育设施(500个);拥有全民健身路径150条,覆盖全市41个社区。形成市、县(区)、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网络。全市人均占有体育场地面积达1.2平方米。在公园、绿地、广场的规划建设中逐步增加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全市体育系统体育场地80%向群众开放,教育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群众开放体育设施,城区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率达30%。

 

(三)发展和壮大社会体育组织,健全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十二五”期间,全市各县(区)建立健全体育总会、各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学生等体育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农村体育健身站(点)有较大发展,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到“十二五”末,10个县(区)建有体育总会、各类体育社团达111个,会员人数10万人(市属体育社团30个,会员人数2600人)。体育俱乐部10个。

 

(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普遍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显著加强。“十二五”期间,建立普洱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推进协会化管理,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大幅度提高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者指导比例。在巩固现有社会体育指导员1752人的基础上,新增社会体育指导员1000人,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达2700人以上。“十二五”末,实现全市每1000人中有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四、主要任务

 

(一)积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通过全民健身日、元旦、春节、妇女节、劳动节、青年节等节日,积极组织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基本做到月月有活动、周周有安排,使全民健身活动普通化、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工程”。普洱市群众体育活动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积极引导县(区)和各行业从实际出发,依托体育设施开展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并通过县(区)开展活动辐射和带动乡镇、社区、行政村和自然村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使之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传统,着力打造一批富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品牌。积极支持全市陀螺和少数民族健身操锦标赛、景谷汽车越野赛、孟连龙舟比赛、宁洱茶马古道健步走、思茅区农民民族体育运动会、江城三国丢包狂欢节体育比赛、墨江国际双胞胎节民族民间体育趣味比赛、西盟民族健身操比赛、景东哀牢山山地自行车和扭扁担大赛、镇沅少数民族运动会、澜沧足球运动会等体育赛事。

 

(三)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各级政府要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和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区体育类组织;推进社区体育健身站(点)规范化建设,扶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提高体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整合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单位、学校的体育设、体育人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共同发展。

 

(四)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等综合服务设施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办好基层农民运动会。

 

(五)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体育协会。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以民族优秀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竞赛和活动,在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设置与优秀民族体育项目有关的教学内容。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重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工作,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推广云南省少数民族健身操。进一步挖掘、整理、传承、弘扬具有普洱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广陀螺、射努、民族健身操等特色体育活动,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广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活动,举办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展示和竞赛活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间交流,扩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全国影响力。

 

(六)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坚持健康第一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提高体育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活动,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和生活理念,在校学生课外和校外坚持体育锻炼的人数逐步增加。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和营地建改。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七)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意见》(云办发〈2006〉6号)。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健身运动会。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产业创一点、个人投一点的办法,加强农村老年体育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八)扎实推进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重视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办好残疾人运动会和健身展示活动。

 

(九)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充分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鼓励企业制定针对职工的体育健身指导方案,为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在职职工每人每周参加1次以上体育健身活动,定期参加国民体质检测。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十)继续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质测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活动,逐步建立国民体质检测档案或数据库。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十一)积极引导群众科学健身。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健身辅导作用,培养全民健身骨干,开展广播体操、民族健身操和体育比赛,影响和带动更多的群众参与健身活动,同时,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使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体质状况的健身人群基本掌握1-2项适合自身锻炼的体育活动项目。

 

(十二)积极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在扶持营业性健身俱乐部开展体育健身有偿服务的同时,积极支持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体育健身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着力打造陀螺、弩、箭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产品品牌,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大众体育健身市场,引导和促进体育健康消费。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人员装备、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和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二)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有关规定,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中全民健身工作经费不低于人均0.5元,并随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大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边境、贫困等欠发达地区和弱势人群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扶持力度。

 

(三)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云南省全民健身计划(2010一2015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推行情况负总责,组织协调好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推行工作,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费、机构、人员等方面抓好落实,优先保障城乡居民最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

 

(四)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各地要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等时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报道,举办讲座,播发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加强科学健身知识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全民健身舆论氛围。各地电视台、广播电台要按时转播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的广播体操节目,安排专门时段播放云南省少数民族健身操等体育健身节目。

 

(五)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

 

(六) 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的建设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把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野等自然条件,开辟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和户外运动设施。鼓励社会捐赠建设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捐赠者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普洱市体育局每年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以奖代补,支持县(区)新建改建体育场馆、行政村(社区)和四个边境县30户以上自然村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各县(区)要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政府主导实施,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

 

(七)推进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体育系统及国有单位的体育设施应最大限度的向公众开放。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予以适当补贴和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公办学校体育设施,要按照向公众开放的条件进行体育设施建设。教育系统在公办学校布点调整中余出的闲置校舍和学校体育设施,可改造为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当对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优惠。

 

(八)推进基层体育组织规范化、实体化建设。依托基层业余体校和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全民健身活动指导组织,发挥其体育场地、体育人才优势,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和技术服务。大力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健身站(点)和体育健身团队,广泛成立体育健身项目协会和不同人群体育协会,积极推进基层体育协会的规范化、实体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办公用房、活动场地、工作人员、活动经费和工作指导等方面对基层体育协会组织建设应给予支持和扶持。要明确街道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全民健身职责,规范基层体育服务内容。

 

(九)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体育锻炼人群的指导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人员、资金用于社会体育指导队伍的培训、管理和服务。注重培养以推动少数民族体育、老年人体育和残疾人体育活动开展的专门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的体育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素质和指导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技术指导创造必要条件;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普洱市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情况,逐步开展对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上岗培训,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成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制度,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十)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活动示范工程,依托全民健身设施和自然资源,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和富有民族、地区特色的体育竞赛等活动。充分利用每年的“全民健身日”,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突出健身性、参与性、趣味性。坚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间(前)操制度,提倡开展广播体操活动,创编、推广少数民族健身操(舞)和行业、工种保健操。

 

(十一)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推动当地体育产业发展。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审批。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体系,提高体育服务水平。

 

(十二)推进全民健身法制化进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全民健身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加强对实施《全民健身条例》的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保证其各项规定的全面执行。

六、组织实施

本计划在普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普洱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并对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系会议制度等方式,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配备、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和监督奖励等措施,对本计划和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2014年要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