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助老服务卡刷卡使用的通知
宁民福〔2015〕51号
各区民政局:
为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管理,提高政府养老补贴的透明度,根据《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宁民福〔2013〕2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办理助老服务卡刷卡业务明确如下:
一、构建刷卡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要求
助老服务卡刷卡系统由:助老服务卡、手机刷卡终端、支持刷卡终端的软件和管理平台三个部分组成:
1、助老服务卡。以市民卡为载体开通助老服务功能。市民卡办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执行(首次办卡免费);助老服务功能的开通由市民卡公司按照《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宁民福〔2013〕28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手机刷卡终端。用户应使用具有NFC功能的Android智能手机并安装市民卡公司指定软件作为助老服务刷卡终端,用户须每日按照要求通过移动互联网络与市民卡公司指定刷卡服务管理平台交换数据,移动互联网络用于助老卡刷卡数据交换数据流量每月不低于30M,用户可自行选择上网方式(wifi或开通流量包)。手机终端的购置、通话和上网的相关费用均由用户承担。
3、支持刷卡终端的软件和管理平台。由市民卡公司牵头提供。软件服务费:每个刷卡终端3元/月,费用由用户承担。软件服务费包括用户注册、软件维护等刷卡软件系统的费用。管理平台用于管理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刷卡终端、持卡老人、刷卡交易数据,并向市(区)民政局报送服务记录。
二、刷卡终端办理范围
1、市AAA级(含)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市养老助餐点。
3、其他经市、区民政局(老龄办)书面同意的养老服务组织。
三、刷卡终端注册办法
养老组织自行到指定地点注册开通,开通数量由养老组织自定。办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市AAA级(含)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注册的相关证书),包括连锁、分支机构。
2、养老助餐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注册的相关证书),包括连锁、分支机构。
(2)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外送服务的,须在《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有许可外送的明文标识;助餐点的餐食成品由其他餐饮单位送来的,须有送餐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且有许可外送的明文标识。
(3)区民政局助餐点审批证明。区民政局审批标准可参照《关于开展助餐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民福〔2014〕6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各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审批标准。
3、上述两类组织之外,经市、区民政局(老龄办)书面同意的服务组织,可直接办理,无须提供其他材料。
四、刷卡结果处置
市民卡公司提供的刷卡记录作为市民政局对“市AAA级(含)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养老助餐点”等养老服务组织发放补贴的基本依据。
五、特殊情况处置
1、刷助老服务卡(市民卡)数据不准。因市民卡公司牵头开发的刷卡终端软件或管理平台技术故障,导致刷卡记录不准确,养老服务组织因此未能取得各级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市民卡公司应当承担等额经济损失。
2、使用自备卡。养老组织自行开发的卡,须经过市民卡公司的认可。
3、使用具有储值功能的卡。应当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者按照国家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商务部门出具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证明原件。未经上述许可的卡,不得在我市养老服务领域使用。
4、补登记录。实际提供服务但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实时刷卡的,由养老组织按照刷卡记录的格式填写服务记录,并留存老人(或其亲属)的联系方式。每年10月7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市(区)民政局提出补登申请,经第三方抽查评估属实的,统一由市民政局向市民卡公司发出补登通知。当年未按时提交补登记录申请的,其服务记录纳入下一年度。
六、其他事项
1、各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依托市助老服务卡刷卡系统对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情况进行管理,市民卡公司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外收取费用。
2、助餐点办理刷卡业务时,可到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登记,并领取“市养老服务助餐点”标牌。
3、市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名单,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向市民卡公司出具书面通知。
4、养老服务组织应当诚信服务,涉嫌伪造记录并经第三方评估查证的,由牵头评估单位按照规定报送信用信息。详见附件。
5、刷卡业务办理地点。秦淮区洪武路239号新大都大厦3楼,联系电话:83215330、4008871616(免费电话,拨通后自动挂断,话务员回拨,24小时值班)
6、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