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区开展助餐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镇民发〔2014〕137号
京口、润州区和镇江新区民政局(社发局)、财政局、残联:
现就在市区开展老年人和残疾人助餐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形式
包括集中堂吃服务和上门送餐服务。试点期间,只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时间提供午餐服务。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有助餐服务需求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16—60周岁的残疾人,且不同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接受助餐点统一套餐,不提供个人定制的午餐服务。
2、集中堂吃对象无需助餐点接送。
3、上门送餐对象居住在指定助餐点所在地的社区(村)。
4、非传染病。
5、日间照料中心日托对象,应符合日间照料服务条件。
6、对残疾人,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单一型助餐点集中堂吃的残疾人,残疾类别为肢体三级残疾或肢体四级残疾。对需要上门送餐的残疾人,不分残疾类别和等级。
三、功能分类
助餐服务点按功能、规模和服务方式,分为示范型助餐服务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和单一型助餐服务点。
1、示范型助餐服务点。集膳食加工配制、集中用餐及外送等功能为一体,膳食加工配制能力在300客/餐以上,能容纳50名以上人员同时就餐,能同时向10个以上单一型助餐点集中送餐。内部服务设施及送餐装备齐全。
2、综合型助餐服务点。集膳食加工配制、集中用餐及外送等功能为一体,膳食加工配制能力在50客/餐以上,能容纳20名以上人员同时就餐,能向1个以上单一型助餐点集中送餐。内部服务设施及送餐装备齐全。
3、单一型助餐服务点。接受示范型或综合型助餐点集中送餐,能容纳20名以上人员同时就餐。配备就餐桌椅、微波炉、消毒柜、空调、电扇、分餐器皿等必要设施。
四、设立条件
助餐服务点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由本市依法成立的组织设立(示范型和综合型助餐点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在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
3、有与餐饮服务范围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务人员,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持健康证上岗。
4、能够提供安全、实惠、方便、营养的饭菜。
5、用餐场所及环境无障碍。
6、符合其它相关规定。
五、项目实施
(一)项目申报。各辖区向市民政局报送《×年×区助餐服务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1)。各地申报数量如下:
1、示范型助餐服务点:京口、润州和镇江新区各1个,建在今年的日间照料服务试点机构内。
2、单一型助餐服务点:京口和润州各10—12个,镇江新区4个,分别建在与示范型助餐点临近且符合集中堂吃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内。
(二)项目建设。示范型助餐点在通过市民政局实地初评后启动项目建设,11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三)项目验收。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后,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报送《×年×区助餐服务项目评估验收汇总表》(附件2),市本级对项目进行抽查。
六、服务流程
今年年底前启动助餐服务,服务流程如下:
(一)申请审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对应示范型助餐点提出服务申请,填写《镇江市助餐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3),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困难老人按低保、失独、重点优抚对象等不同类别,提交户口簿及《低保金领取证》、《计生家庭特别扶助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等原件。困难残疾人还应提供户口簿、《低保金领取证》原件以及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供的低保边缘、本人无业的证明。
(二)助餐卡发放。对通过审批的,服务对象向对应示范型助餐点缴纳预付款不低于100元(对在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的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条件的半失能老人以及困难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日托护理及二类套餐,其助餐卡由所在机构充值)。助餐点根据附件3,通过“镇江市助餐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镇江市助餐服务登记表》(附件4),将身份证、残疾证及有关困难证明的扫描件加入登记表附件。助餐点发放充值后的助餐卡,开具收费单据,首张助餐卡免收卡费。服务对象可在市区范围内任一指定助餐点刷卡就餐,但刷卡地点与就餐地点应一致,每张卡每天只能购买1份午餐。通过刷卡,自动生成各类报表。建议日托和上门送餐对象的助餐卡由相应助餐点保管。
(三)服务提供。
1、助餐信息生成。助餐信息是提供助餐服务的依据,而刷卡是生成助餐信息的前提。助餐信息包括首日助餐信息和后续助餐信息。根据提前1个助餐日的助餐信息,自动生成《×年×月×日×街道(镇)×社区(村)示范型(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助餐情况统计表》(附件5),进行助餐日的食品采购、加工、外送;自动生成《×年×月×日×街道(镇)×社区(村)单一型助餐服务点助餐情况明细表》(附件6),向本助餐点提供集中用餐和上门送餐服务。
(1)首日助餐信息生成。对首日助餐服务,无论是集中堂吃还是上门送餐,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1个助餐日到相应助餐点刷卡,助餐点根据助餐需求准确操作。
(2)后续助餐信息生成。服务对象在首日集中用餐或居家用餐时,应确定下一个助餐日是否需要助餐,以及套餐类别。对下一个助餐日需要助餐的,按需在助餐点刷卡(保管助餐卡的助餐点可代为刷卡)。对下一个助餐日无需助餐的,不用刷卡。对中途暂停后又恢复助餐的,应在前一个助餐日到相应助餐点刷卡。
2、外送装备。外送装备包括外送车辆和器皿。外送车辆包括普通电瓶车和电瓶三轮车,外送器皿暂为不锈钢保温桶,并按每人两个配备,外送装备有助餐服务标识。
3、饮食要求。
(1)每周有食谱,不同套餐有不同的食谱。套餐分为三类:一小荤、一至两素、一饭;一大荤、一至两素、一饭;一大荤、一小荤、一至两素、一饭。集中堂吃对象可获得1份免费的汤,各助餐点应提前张贴每周食谱。
(2)饮食符合卫生要求,严防食物中毒。示范型或综合型助餐点每天对膳食留样24小时。
(3)从膳食加工完成到服务对象食用,时间控制在2小时内。超过2小时的,食用前加热。
4、服务价格。服务价格由套餐费和上门送餐费组成,套餐价格由示范型或综合型助餐点确定,上门送餐费统一为每户每次2元。服务价格应相对稳定,调价前应履行告知义务。为通过一次刷卡,区分套餐类别、集中堂吃或上门送餐方式,并完成上门送餐费用结算,对助餐服务收费方式另行规定。
5、助餐服务。
(1)集中用餐和上门送餐时间大致为11:00—12:00,送餐时间应相对固定。
(2)示范型(综合型)助餐点按合理线路有序做好集中外送工作,到达第一个单一型助餐点后,迅速发放全部的集中堂吃和上门送餐午餐,取回上次送餐器皿后前往下一个助餐点,以此类推。
(3)对集中堂吃的,助餐点向服务对象发放午餐,并提醒其根据下一个助餐日需求,提前刷卡。对下一个助餐日无需助餐以及中途暂停后又恢复助餐的,参照“后续助餐信息生成”执行。当发现堂吃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助餐点时,应及时联系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对迟到用餐的,可视情加热后食用。对因故无法用餐的,助餐点可自行处理。单一型助餐点负责有关器皿清洗和消毒。
(4)对上门送餐的,取回上次送餐保温桶,根据下一个助餐日需求及助餐卡保管情况,服务对象自行刷卡,或者由助餐点代为刷卡。对下一个工作日无需助餐以及中途暂停后又恢复助餐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如发现家中无人,应及时联系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妥善处理。服务对象家庭负责保温桶的清洗。
(四)助餐卡充值。当助餐卡余额不足30元时,助餐点应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到对应示范型(综合型)助餐点充值。如未及时充值,当余额低于下一个助餐日套餐价格时,无法刷卡,不能生成助餐信息,不能提供助餐服务。
(五)助餐终止和恢复。对提出终止助餐的,到对应示范型(综合型)助餐点办理,助餐点负责退还卡内余额(对享受每人每餐1元补助的困难老人和残疾人,还应退还助餐补助)。终止助餐后,助餐卡自行妥善保管。如需恢复助餐,可再次充值。
(六)助餐卡损坏和丢失。
1、助餐卡损坏。当助餐卡损坏无法使用时,应及时向对应的示范型(综合型)助餐点提出重新办理申请,并上缴旧卡和新卡卡费。助餐点做好余额转移和新卡发放工作(卡号更改,在附件4修改卡号),开具卡费票据,销毁旧卡。当助餐点代为保管的助餐卡损坏时,卡费由该助餐点承担。
2、助餐卡丢失。助餐卡丢失后,应及时向对应的示范型(综合型)助餐点提出挂失申请,助餐点及时终止丢失卡的使用,并参照以上做法办理和发放新卡。当助餐点代为保管的助餐卡丢失时,卡费由该助餐点承担。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助餐机构建设和运行补贴制度。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推动助餐机构的良性持续运行,给予试点助餐机构建设补贴,同时结合助餐机构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运行补贴。建设补贴为一次性补贴,标准暂定为,示范型助餐点10万元,综合型助餐点5万元,单一型助餐点2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安排。为统一设施标准,降低采购成本,建议区民政局对单一型助餐点配备设施进行统一采购和配发。按助餐服务人次给予助餐点运行补贴,其中示范型助餐点和综合型助餐点每客每餐0.5元,补贴依据为《助餐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7)。单一型助餐点日均助餐人数在20人以下的,给予每个单一型助餐点每年1万元的运行补贴;日均助餐人数在21—40人的,每年2万元;41人以上的,每年3万元。运行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承担。
(二)建立困难对象助餐补贴制度。按每人每餐1元标准,给予市区户籍非日间照料的低保、失独、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老人以及低保且无业的困难残疾人午餐补贴,补贴依据为附件7。补贴对象第二次充值时,充值点向其卡内充值返还相应补助金额;对后续充值的,已充值返还的不再重复计算。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承担。
(三)建立助餐服务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助餐服务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当服务对象助餐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不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入住对象),保险有效期为1年。非困难老人自行购买,困难老人由市福彩公益金承担,残疾人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四)落实助餐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2〕41号)关于“凡办理民办非企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的文件精神。
(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助餐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爱心午餐”活动,通过助餐卡充值,为困难老人和困难残疾人提供1个月以上的午餐资助。鼓励开展“冠名捐赠”活动,通过向助餐点捐赠,悬挂冠名标牌。鼓励提供志愿上门送餐服务。
(六)其他方面。助餐信息管理系统、制卡机、刷卡机和助餐卡的一次性投入及维护由市本级负责,所需经费由市福彩公益金承担。
八、工作要求
试点工作对下一步出台《镇江市区助餐服务实施办法》,全面推开社区老年人和残疾人助餐服务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助餐服务实际,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完善饮食安全质量监控体系。饮食安全事关群众安危,事关政府形象。因此,确保饮食安全是助餐服务的首要任务,而示范型助餐点是质量监控的重中之重。各地要从加强助餐点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入手,对饮食安全实施全过程监控,确保助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如发生食物中毒责任事故,助餐点应立即妥善处理,并同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防疫部门。事后,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示范型(综合型)助餐点要从“保本微利”出发,通过政府补贴和机构让利,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提供质优价廉的助餐服务,使供餐能力得到充分发挥,让更多老年人和残疾人获得助餐服务。
(三)适时把握集中堂吃和上门送餐情况。助餐信息管理系统正常使用时,集中堂吃和上门送餐情况可自动生成。但助餐信息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时,各单一型助餐点需手工填写《×年×月×日×街道(镇)×社区(村)单一型助餐服务点助餐情况统计表》(附件8),为示范型(综合型)助餐点供餐提供依据。
(四)适时增设助餐服务点。试点启动后,不在助餐覆盖范围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可能提出助餐申请。对此,一是各地要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耐心等待;二是要合理布局新的助餐点,加快提升供餐能力。今后,新的助餐点可以借助现有餐饮企业设立,也可按试点途径设立,具体要综合评估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