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知》(民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试点工作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切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各地要积极申报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围绕改革试点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保障试点顺利实施。
三、请申报国家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于2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材料包括:1.市(州)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2.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3.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确定我省试点地区上报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毛文全 028-84423064 335090549@qq.com
石 磊 028-86705747 22135537@qq.com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