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川民发〔2014〕11号
  • 成文日期:2014-01-22
  • 发布日期:2014-01-22
  • 主题关键词: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 标  题: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01-22 分享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知》(民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试点工作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切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各地要积极申报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围绕改革试点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保障试点顺利实施。


三、请申报国家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于218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材料包括:1.市(州)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2.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3.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确定我省试点地区上报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毛文全 02884423064 335090549@qq.com


石 磊 02886705747 221355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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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