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 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2020 年广西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0〕26 号)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影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我们制定了
《2020 年防城港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防 城 港 市 民 政 局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城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对
2020 年 10 月 13 日
2020 年防城港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四年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2020 年是专项行动的收官之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十四次全国、全区民政会议以及第四次全市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养老院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养老机构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和安享幸福晚年为目标,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切实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到 2020 年底,养老机构排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到位,《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准备工作有序开展,60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服务秩序工 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和防城港市的部署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策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对《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中的出入管理防控措施做出适当调整,其他防控措施仍要严格落实。在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逐步恢复正常服务秩序,支持养老机构正常运营。
(二)抓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
实施准备工作。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分级培训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 对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含前期专项行动中尚未整治到位的重大风险隐患),同时又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守好养老机构安全红线和底线。对只是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其在国家标准生效实施前整治达标。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准备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督促指导,2020 年底前实现 60
(三)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提升改造。按照《广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的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制定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实施方案,分年度分阶段推进实施。2020 年底前要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排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到位,农 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法人登记率达 90
(四)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广西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桂民发〔2020〕23号)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摸底排查和项目申报,确定改造对象、认定标准、资金补助计划、完成年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开工、建 设周期和完成时限,6 月底前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对于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不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要根据消防安全状况,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认真实施改造,并按政策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按政策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前置手续不全而未能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的养老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提请人民政府组织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集中研究会商,可采取会议议定、会议纪要上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各地要督促民办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全力提高预防和处置火灾事故能力。
(五)深入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养老机构等 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及自治区实施办法,按照“依据国标、综合 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推动养老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和星级机构创建活动。到 2020 年底前,各地养老机构普遍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坚持标准引领,充分发挥高等级养老机构的示范效应,推动全市养老机构质量建设不断加强。
(六)深化医养结合。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不断提升健康养老服务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医养结合监测工作,切实掌握医养结合机构情况。进一步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到 2020 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普遍能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不同形式的医疗服务。
(七)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培训。按照“满足需求、适应发展”的原则,完善自治区、市、县、机构分级培训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训工作,扩大养老护理员及养老管理人员培训规模, 举办养老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护理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逐步提升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能力。
(八)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制订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充实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高监管实效。要以落实养老服务基层政务公开为抓手, 督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经过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以及已掌握的未经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到市场监管共享平台下载查询养老机构设立信息,加强对新设立养老机构的检查指导,督促其及时在国家和自治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协调机制,强化责任,统筹推进。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参与,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政策指导和工作督促,切实抓严抓实抓细抓深。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 推动工作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协同作战、一抓到底,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支持保障。各级民政部门统筹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其他财政预算资金,凡符合预算用途规定的,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同时主动争取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对专项行动的支持。相关经费要优先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扶持政策与质量建设挂钩,对达标养老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激励养老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
(三)加强督促落实。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实际控制人是服务质量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指导,依法处置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督查、巡查。对行动积极、效果明显的养老机构给予表扬激励,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导致严重事故的养老机构依法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评估和督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继续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官网专栏、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 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上报,加强与其他地方交流分享,互学互鉴。
(五)加强情况报送。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信息数据,为集中研判工作进 展、动态督促落实提供数据支撑。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牵头 对 2017 年以来的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并于 2020年 10 月 25 日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向自治区民政厅书面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行动四年来主要工作及成效、存在突出问题、意见建议和下一步落实长效机制的打算。
附件:2020 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2020 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是否制定落实实施方案
是否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是否制定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是否制定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实施方案
养老机构排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法人登记率
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机构数量
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构数量
是否公开辖区内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以及已掌握的未经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
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评定情况
一星级 个,二星级 个,三星级个,四星级 个,五星级 个
以上的养老机构提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成效显现,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明显提升,90
以上的乡镇敬老院实现法人登记;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治理深入推进,从根本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普遍推行,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以上的养老机构提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以上。到2022 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 1 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护理型床位达到 50
以上,优先满足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人且有意愿的集中供养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