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
现将《克拉玛依市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克拉玛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9日
克拉玛依市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和《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20〕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向法定的特殊和困难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为重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条 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政府购买、社会提供,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的原则,确保应补尽补。
第四条 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具有克拉玛依市户籍且常住的特殊和困难老年人(不含兵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以申请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一类服务对象
1.百岁老人;
2.散居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居家养老服务300元。
第二类服务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独居或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2.曾荣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居家养老服务200元。
第三类服务对象
1.低收入对象独居生活或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
2.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3.8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属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4.90岁至99岁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居家养老服务150元。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结果认定;其他人员由区民政局认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服务对象,不重复享受服务,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制订和监管工作。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与监管等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购买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予以资金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申请材料的审核、经费补助及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社区(村)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受理、初审及服务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八大类36项(附件1)。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
各区根据实际,可参照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适当调整相关内容,确定服务项目价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审批
(一)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由老年人或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克拉玛依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抚恤优待证、劳动模范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社区(村)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区民政局。
(三)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其中,不需要进行生活能力评估的,直接出具审批意见;需要进行生活能力评估的,由区民政局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审批意见。予以批准的,从批准当月起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审批意见及理由。
(四)复评。对补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定期进行跟踪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其中,重度失能(失智)的补助对象每年度开展1次失能(失智)复评。
补助对象在待遇享受期间,因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助待遇。
第八条 各区要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科学确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服务主体,并签订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方式和标准等。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议要求,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建立承接服务主体的服务评价和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或服务质量低劣的承接主体,取消其承接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户籍所在地与居住所在地分离的老年人,在居住地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民政局负责管理,补助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与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实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与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信息对接互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评估与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果的互认机制。
第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提供服务方式,服务价格由各区确定,原则上应当月内使用,不得跨季度使用。
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发挥“互联网+”、物联网和现代技术优势,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审批、资格评估、服务预约、服务实施、费用结算、跟踪回访等全流程网上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各类信息的保护,各级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应对补助对象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违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跟踪检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估,确保补助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十七条 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由区民政部门追回其冒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改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范围和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难老年人,影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克拉玛依市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
2.克拉玛依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克拉玛依市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项目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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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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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 活 照 料 |
助餐服务 |
根据老年人要求制作营养餐,并配送到家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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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助浴服务 |
上门协助洗浴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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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人清洁 |
泡脚、修剪指甲等个人清洁服务项目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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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美容美发 |
理发、刮脸、染发等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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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家 政 服 务 |
家居清洁 |
家庭各类日常器具的清理打扫、居家环境整理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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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衣物被服 清洁 |
个人衣物清洁、被服清洗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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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家庭烹饪 |
上门为老年人制作膳食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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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家居维修 |
管道疏通,家电、各类器具维修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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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 疗 保 健 |
健康管理 |
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体重、血压、心率、血糖等基本指标的测量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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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医康复 |
提供艾灸、按摩、足疗等中医康复保健服务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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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协助服药 |
遵照医嘱,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服用药品,签订代发药品协议,并做好发药记录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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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健康咨询 |
提供常见病预防、健康指导等服务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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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陪同就医 |
陪同挂号、陪同看病、协助住院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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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精 神 慰 藉 |
定期探访 |
依据约定提供定期上门探访服务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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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陪伴聊天 |
与老年人聊天、交流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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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阅读服务 |
为老年人阅读报纸、书籍、刊物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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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陪同服务 |
陪同游览、购物、串亲访友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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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心理咨询 |
为老年人心理、情感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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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文
化
娱
乐 |
阅读 |
提供阅读场所、书籍、报刊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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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棋牌 |
提供棋牌场所、设施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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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书画 |
提供书画场所、设施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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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健身 |
提供健身场所、器材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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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上网 |
提供上网场所、电脑、网络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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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手工制作 |
提供手工制作的场所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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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趣味活动 |
组织老年人开展庆祝传统节日、各类兴趣小组等趣味活动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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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老年教育 |
开展健康、养生、法律常识、计算机基础知识、各类兴趣培训等讲座辅导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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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代 办 服 务 |
代购商品 |
根据老年人提供的购物清单,为其代购基本生活物资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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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代领(寄) 物品 |
代领(寄)快递、书信、包裹等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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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代缴费用 |
代缴水、电、燃气、通讯费等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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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代办 |
代办保险、证件等 |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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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紧 急 救 助 |
紧急呼叫 |
为老年人提供家属、社区、110、120、119、122等紧急呼叫 |
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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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紧急定位 |
智慧养老用户可通过终端实现紧急定位功能 |
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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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紧急救援 |
亲属无法及时赶到时,受亲属委托,上门救助 |
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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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信 息 服 务 |
信息咨询 |
养老政策咨询、养老院入住咨询、公交线路查询、酒店餐饮查询、票务查询、老年异地养老或旅游查询 |
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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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养老管家 |
生日祝福、节假日关爱、养生知识、吃药提醒、健康提醒、天气预报、联系子女 |
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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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法律援助 |
联合法律事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疑问解答 |
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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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克拉玛依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编号: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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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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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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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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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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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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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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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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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离婚 □丧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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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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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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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政府养老服务补助对象 |
□百岁老人;□散居特困老年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老年人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独居或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低收入、独居生活或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8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属重度失能的老年人;□90岁至99岁的老年人;□其他: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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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明文本 |
□抚恤优待证; □劳动模范证书;□残疾证;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证明材料 ;□低保证及经济困难证明 □身份证 □其他: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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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失智 等级评定 |
□身体、智力正常 □重度失能 □重度失智 □中度失能 □中度失智 □轻度失能 □轻度失能、失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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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标准 |
□500元/人·每月 □300元/人·每月 □150元/人·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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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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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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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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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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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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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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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受理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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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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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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