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特区、区民政局、编委办、财政局,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六盘水市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府办发〔2012〕2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大意义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下同)建设与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有效途径,是各级政府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农村老年人特别是五保供养对象正常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施行《办法》的责任感、紧迫感,努力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实际、满足广大老年人特别是五保对象基本物质和文化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新机制。
二、依照《办法》要求,对已建成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一)认真核定机构编制
以政府为主举办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下同)为乡镇政府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农村养老服务机构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从在编人员中选拔任命产生,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机构和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向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按程序审批,原则上对已建成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机构和编制要在2012年8月底前认真落实到位。
(二)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对政府举办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11号)规定,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进一步明确农村养老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以民办非企业性质向相关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落实运转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衔接,县级财政部门要依照《办法》规定,按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入住供养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安排管理资金,并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增加管理经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后续建设资金及维修经费投入,确保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四)提高供养水平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地要参考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今年,农村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6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同时,要切实解决好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问题,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对五保对象的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实行“零支付”,并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发放门诊医疗救助卡或门诊补助费。
(五)健全管理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对已建成入住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要督促其认真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保卫、卫生、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切实实施依章管院。建立健全以入住供养对象为主体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切实实行民主管理。各养老服务机构的院务管理、院民管理、环境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食堂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要进一步精细化,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切实加强入住供养对象安全知识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防毒、防交通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六)发展院办经济
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做到“地里有菜、栏里有猪、桌上有荤”,切实改善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生活。同时,各养老服务机构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筹措资金,切实解决五保老人的生活和起居条件,严禁向五保老人收取任何钱物。名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积极协调养老服务机构与部门单位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创一流业绩。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高标准打造一批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将全市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传统称敬老院,下同)改造提升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是我市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作出的创新举措。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改造升级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之后,功能除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外,拓展到为农村其他老年人提供供养服务,这一举措是结合我市农村实际,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科学选择。2011年,我市从打造亮点、看点、示范点的角度,已经改造提升10所,打算到“十二五”期末,将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普遍改造提升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改造提升工作,高标准打造一批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新建、改扩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全部按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实施,并继续做好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改造提升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把我市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为全面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维护民利的高度,把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成立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搭台、民政牵头、部门配合、乡镇实施、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工作整体联动,顺利推进。各县、特区、区及各经济开发区要定期召开部门联系会议、不定期检查《办法》执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拿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办法》全面实施。各县、特区、区民政局、编委办、财政局及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机构贯彻落实《办法》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2012年8月底前联合报告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我们将根据各地贯彻落实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检查。